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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38:47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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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201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9号公布)


1.首都师范大学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首都师范大学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给付首都师范大学供暖费2913715.7元以及利息270025.17元。一审判决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首都师范大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要求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财产情况。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了中国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两个银行账户,执行法院对两个账户进行了冻结,仅扣划到9800元。执行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中建物业管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还开立有一个账户,执行法院遂冻结了该账上仅有的存款13289.02元。执行法院要求中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到庭说明为何没有如实申报财产,并要求中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3个银行账号的对账单和会计凭证供调查。中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未到庭,且未提供对账单和会计凭证。鉴于此,执行法院对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通过查阅搜查获取的会计账簿,发现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以工资、药费、差旅费等名义向中建北配楼招待所支付了大笔费用,累计近百万元。执行法院调取了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显示在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仍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执行法院到中建北配楼招待所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发现招待所条件十分简陋,仅有6名员工,月经营收入为20000至30000元。

  经过调查,执行法院掌握了大量确凿的证据,证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其将经营收入等大笔资金转入中建北配楼招待所的银行账户,以达到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目的。因此,执行法院对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并决定对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迫于压力,3日内向法院支付了180余万元执行款,并与申请人首都师范大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分期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加大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使得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2.张曲与陈适、吴洋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张曲与陈适、吴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陈适偿还张曲188万元及利息;被告吴洋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陈适、吴洋英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陈适、吴洋英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决定对诉讼阶段保全查封的吴洋英名下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福飞北路136号福州新慧嘉苑5号楼一层02号房屋进行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吴洋英向法院出示了一份其与弟弟签订的关于上述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月租金950元,租期15年,租金一次性支付。吴洋英称,她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将房屋出租给弟弟,并一次收取了租金17万元,其弟弟在签订合同后,又转租给第三人(次承租人)。吴洋英不能出具金融机构的相关转账凭证,证明她一次性收取了17万元租金。对此,吴洋英辩称,她是向弟弟借钱买了房屋,约定用该房屋的租金偿还。申请人张曲向执行法院提交报告,称她曾亲眼看到吴洋英亲自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她认为吴洋英出示的租赁合同系吴洋英姐弟串通伪造而成。执行人员向房屋前后几个承租人调查了解情况,几个承租人证实,每个月租金均由吴洋英收取,租金为每月3000元。执行人员在掌握充分证据后,约谈了吴洋英的弟弟。吴洋英弟弟承认,吴洋英知道房屋被法院查封后,以他的名义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转租合同上的签名系吴洋英所签,吴洋英直接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

  执行法院认为,查封财产上的租赁关系不影响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执行法院决定对查封房屋进行拍卖,并在拍卖公告中告知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异议。吴洋英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吴洋英的弟弟在法院决定强制拍卖房屋之前,主动退出了租赁、转租的三方租赁合同关系。执行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成交后,原次承租人仍享有租赁权,改向买受人交付租金。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的执行力度,使得该案得以顺利执行。

3.上海金地石化有限公司与上海立宇贸易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上海金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与上海立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宇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立宇公司支付金地公司880万元;杨丽萍在740万元范围内对立宇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立宇公司与杨丽萍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金地公司向该案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查明,立宇公司因涉嫌刑事案件,经相关机构鉴定,已无偿债能力;杨丽萍名下原有四套房产,但在原告金地公司提起诉讼前两天,杨丽萍与龚某(杨丽萍之子)签订了3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其名下四套房产中的三套“售与”龚某,随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执行立案后,金地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杨丽萍与龚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裁定该案中止执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杨丽萍系立宇公司股东,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明确回答龚某实际未支付房款;龚某在受让房产时年仅二十岁,且一直在国外读书,生活来源需父母供给,并不具备支付房款的能力。法院认为,杨丽萍预见到可能承担责任后,将其房屋产权无偿过户至龚某名下,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且事实上致使其清偿债务能力减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判决撤销了杨丽萍、龚某签订的3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随后,金地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处理已恢复至杨丽萍名下的房产。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后,金地公司与杨丽萍达成和解协议,杨丽萍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至金地公司名下,并补偿金地公司16万元,金地公司放弃其他债权主张。案件执行终结。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申请执行人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有效地反制规避执行行为。

4.湖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团风县方高坪建筑公司与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及黄冈中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担保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湖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宏鑫公司)、团风县方高坪建筑公司(下称方高坪建筑公司)与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亿源公司)、黄冈中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中机公司)工程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日立案执行。亿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丁某为市政协委员的特殊身份及无还款能力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法院调查,亿源公司在人民银行登记备案的几个银行账户均只有几元到几百元不等的存款,公司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中机公司早已歇业,无可供执行财产。2008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亿源公司有75万元货款从深圳汇回。执行人员随即查询亿源公司在人民银行登记备案的几个银行账户,未发现该笔款项。后执行人员查询到亿源公司于工商银行开立的一账户(该账户未在人民银行备案),查到该笔汇款,但款项已被转走。经调查,该款汇入当天即转入亿源公司会计邓某个人账户。根据上述情况,执行法院认为亿源公司有隐匿资产、规避执行的嫌疑,立即冻结了邓某个人账户上的65万元存款。邓某提出执行异议,称被冻结账户上的款项系亿源公司偿还他的借款,系其个人财产。执行法院依法对异议进行审查,经核对亿源公司和邓某账户,发现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亿源公司账户所有大额资金(共22笔,156.5万元)均于到账当日或次日转入邓某个人账户,邓某个人账户除由公司账户转入的22笔款项外,无其他存款记录。审查过程中,邓某出示一份盖有亿源公司印章、金额为86万元的借条。经对亿源公司会计账目进行调查,没有该笔借款记录。执行法院查明,邓某50多岁,下岗职工,配偶无职业,家庭生活拮据。据此推断邓某与亿源公司的借贷关系不合常理。执行法院要求邓某说明资金来源和给付方式,并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邓某含糊搪塞,主动要求收回借据。执行法院遂依审查中查明的情况,认定亿源公司为邓某账户款项的实际所有人,依法裁定驳回邓某的异议。邓某签收裁定后,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又于开庭前撤诉。

  执行法院以故意隐匿资产、妨碍执行为由,对亿源公司处以罚款,同时积极征得黄冈市政协的同意和支持,对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处以拘留。亿源公司及丁某均未提任何异议、复议或申诉。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财产,虚构债务隐藏、转移财产,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5.广东省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广东省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20日支付80万元工程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派人到庭,但未申报公司财产状况,同时表示希望申请执行人在其指定的一家酒店消费30万元了结该案。经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为港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幼生系香港居民,公司的银行存款仅有1000多元,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占地面积共计16357平方米,已在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且该房地产已被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出租给某酒店,租赁期限为60年,且租金已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收取,该房产无法处置变现。

  因被执行人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幼生系香港居民,执行法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2010年3月25日晚,正准备在深圳罗湖口岸出境的李幼生被限制出境。随后,执行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被拘留后,李幼生主动承认了不申报财产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错误。最终,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万事达商贸城(惠东)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两期将80万元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和拘留措施,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6.周明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摘要】2007年7月20日,被告人周明利驾驶车牌号为京HQ4771的吉利牌小客车在北京市海淀区太舟坞东路砖瓦厂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孙爱龙撞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明利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孙爱龙将周明利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判令周明利赔偿孙爱龙人民币43398.26元。

  上述判决生效期间,周明利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事故赔偿款人民币62872.3元,但并未履行对孙爱龙的赔偿义务,而是挪作他用。其在得知孙爱龙申请执行后,又将所有的吉利牌小客车过户到他人名下。2008年8月15日,周明利被传唤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后,如实交代了其为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的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明利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周明利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属于自首;同时结合其认罪态度较好,受到刑事追究后履行了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周明利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周明利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保险公司领取了专门用于赔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经济损失的保险理赔款,未支付给受害人,而是挪作他用,且将车辆过户到案外人名下,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受到了刑罚制裁。该案件的处理,对于当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义务人存在的挪用机动车辆保险赔偿款以及转移、隐匿机动车辆等规避执行行为起到了较好的教育和示范效应,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7.李永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摘要】2007年4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新疆华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协和天然物产有限公司、李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两案依法作出判决,共判令新疆协和天然物产有限公司偿还新疆华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等900余万元,李永辉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李永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李永辉不但不履行义务,反而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裁定扣押的新A-92691号江淮客车、新AC-3362号富康车以及2007年8月24日扣押的新A67700号桑塔纳轿车转移、隐藏至浙江省杭州市等地,其本人也藏匿于杭州市等地,并停止使用原来的手机号码,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博乐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永辉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采取转移、隐匿法院扣押的财产和停用手机号码并躲藏到外地的方式,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李永辉提出上诉。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李永辉在执行过程中,隐藏、转移已被查封的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处理,对于依法打击实践中个别被执行人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等不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教育宣传作用。

8.陈少欢、洪桂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摘要】2008年4月3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建瓯市立伟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扬塑胶电木有限公司、陈少欢、洪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深圳市德扬塑胶电木有限公司向建瓯市立伟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09250元及违约金,陈少欢、洪桂成个人对上述欠款承担保证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陈少欢、洪桂成夫妇于2008年5月8日将两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一村新区三巷18号的房产以220万元的价格出售;同年7月,二人又将深圳市德扬塑胶电木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以11.5万元的价格出售。二人并未将获得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而是将款项转至别处,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二被告人与申请执行人建瓯市立伟塑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同年6月履行完毕。

  建瓯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少欢、洪桂成在法院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故意将可执行财产予以变卖转移,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二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全部履行了义务,洪桂成还具有自首情节,可分别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陈少欢、洪桂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典型意义】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其中常见的手法是将名下房产予以变卖、处置,对这种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夫妇在判决生效后,出售房屋并转移售房得款,很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本案还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于那些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只要能认清形势,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9.李勇明与被执行人丁浙良虚假诉讼案

  【案情摘要】2007年9月,丁浙良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致其位于浙江省嵊州市仙湖路877号锦绣嘉园东苑15幢二单元501室的房产被嵊州市人民法院查封。2008年,嵊州市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4件以丁浙良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总标的额为140余万元。同年11月,丁浙良被查封的房产被以37万元的价格拍卖。

  2006年,丁浙良因经营所需,曾先后向李勇明借款共计10万元。2007年12月,李勇明指使丁浙良与其伪造了一张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承租上述房屋,租期为20年,落款时间为该房产被查封之前的2007年6月。2008年2月,李勇明为了多分得债权利益,又指使丁浙良与其伪造了一张由丁浙良向其借款35万元的借条,并于同年3月起诉至嵊州市人民法院,庭审前双方达成还款调解协议,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嵊民二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李勇明依据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前述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参与分配,并以已向丁浙良一次性付清10万元房租为由,要求法院先行退还剩余的房屋租赁费。多名债权人依法受偿丁浙良房产拍卖款项时,对李勇明与被执行人丁浙良之间的借条提出异议。嵊州市人民法院经查发现,李勇明与丁浙良存在虚构债务的虚假诉讼情况,遂于2009年4月29日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的判决。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勇明为多分得债权利益,指使他人伪造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丁浙良为使李勇明多分得债权利益,帮助其伪造借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鉴于二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勇明有期徒刑一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丁浙良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或案外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对债务人名下财产主张权利,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偶有发生,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本案债权人李勇明为了多分得债权利益,指使债务人丁浙良与其伪造了一张由丁浙良向其借款35万元的借条,起诉到法院后以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据此申请参与分配,导致其他债权人受偿数额减少,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案发后,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李勇明、丁浙良分别以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定罪量刑,准确适当。本案的处理给有关当事人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进行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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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止部分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


关于中止部分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告

(第27号)

国药监注[2002]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延长保护期第6)》(国药监注[2002]254号)涉及的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名单(第27号)予以通告(名单详见附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此通告后,按规定中止辖区内有关生产企业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名单(第27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名单(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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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药品名称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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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羚羊角口服液 杭州丰润制药厂 浙卫药准字(1999)0716-1号 浙江

2 脑血康口服液 公主岭红光制药厂 (87)卫药准字Z-03号 吉林

关于转发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2〕5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暂行办法

省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90号)精神,切实做好三江源地区及省内其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坚持日常监测与阶段性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原则。现阶段重点围绕生态保护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生态环境变化开展监测活动,随着监测力量的发展壮大逐步扩大监测范围。
第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要与现行生态补偿政策相结合,重点围绕草原生态环境和水源涵养功能改善等方面进行。省级相关部门依据阶段性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补偿政策。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坚持科学性、真实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 监测与评估的主要内容及方式方法
第五条 各地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各项任务,由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制定和分解下达,并根据生态功能特点,设置监测与评估指标,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指标体系。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指标主要包括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两大类。
第六条 自然生态指标包括: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源涵养指数、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未利用地比例、水网密度指数、土地退化指数、草地最大产草量、草场载畜压力指数、土壤侵蚀敏感性指数等。
第七条 环境状况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污染指数、二氧化硫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固体废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主要河流三类或优于三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第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以县为单位,采取遥感监测、地面监测、调查统计等方式,每年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自然生态指数和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
第九条 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评估分析,应以省环保厅确定的2005-2009年监测与评估数据为基准。
第三章 建立绩效考核奖补机制
第十条 为有效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承担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任务的地区和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对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按省环保厅的相关要求撰写和报送绩效评估报告。省环保厅应及时组织省内外专家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再评估,在此基础上,撰写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绩效考核总报告》。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的重点: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基础数据搜集整理与报送情况,包括各项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变化及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分析等。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依据省环保厅提交的绩效考核结果,安排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经费。对工作开展有力、完成监测与评估各项工作任务的,足额安排下年度工作经费;对工作开展不力,没有完成监测与评估任务的,通过部门预算编制、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等途径扣回相关工作经费,同时暂缓安排下年度工作经费。
第四章 相关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 为扎实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成立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三江源地区及省内其他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各级政府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主管环保的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财政厅及三江源地区各州及海北州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明确省级相关单位及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任务,共同做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利用与土地覆被、植被状况等遥感监测与评估;重点河流、湖泊及水源地水质监测;主要城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点生态功能区土壤质量和污染源及固体废物监测;完成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绩效考核总报告。
第十六条 省农牧厅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草地植被状况和鼠虫害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省林业厅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林地、湿地、沙化土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省水利厅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水资源状况和水土保持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省气象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气象要素和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各级环保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完成环境质量监测、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和社会经济统计等工作,协助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有关专项调查。重点包括人口统计、社会生产活动统计、畜牧业统计、农业统计、公众参与调查,环境状况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担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任务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切实加强监测队伍建设,抽调业务精湛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并不断更新监测与评估手段,努力提高监测与评估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部门应按照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严格质量管理,并在每年的12月底前,及时提交分县的各类指标监测数据和相关评估报告。提交的数据和评估报告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和有效。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经费纳入三江源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工作经费由省级工作经费和州县工作经费两部分组成,其中省级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统一下达给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根据工作任务拨付给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州县环保部门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统一下达给各州财政局,由州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绩效报告应在当年年底之前完成。监测与评估结果统一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领导小组向社会发布。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地政府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指标与任务分工一览表
2.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主要指标解释



附件1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指标与任务分工一览表
监测类型 监测内容 指 标 主 要 技 术 要 求 责任部门
遥感 监测 土地覆被与
土地利用 耕地(草地)和建设用地比率、草地面积(高、中、低覆盖度)、水域面积(河流、湖泊(库)、滩涂、沼泽)、未利用土地面积(沙地、戈壁、裸土、裸岩)、土地利用/土地覆被率、土地覆被转类指数 1.遥感监测以县为单位进行,根据野外核查结果和野外标志库,确定县界,监测区域覆盖整个三江源区;
2.耕地和建设用地比率监测数据采用中巴卫星或其他商用卫星,分辨率为10m以下;
3.土地利用、植被状况和土壤侵蚀等监测采用MODIS、LandsatTM、环境AB星和其他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
4.监测时间为1-12月;
5.依据各专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省环保厅组织实施
土壤侵蚀 土壤侵蚀量、面积、类型、强度、土壤侵蚀敏感性指数
植被状况 植被指数(NDVI)
植被净初级生产力(NPP) 1.以县为单位进行监测与评估,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植被指数遥感监测采用MODIS(16日间隔数据)与环境A、B星等遥感影像数据;
3.植被净初级生产力采用植被生长旺盛期(7-10月)的影像数据进行重点监测;






地面 监测













地面 监测












地面监测










地面监测


草地植被状况 草地面积、耕地面积、草地群落结构、草地类型及其分布、草地植被高度、盖度、频度、生物量、草地最大产草量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分别确定高、中、低覆盖度草地面积;
3.确定植物群落的物种数、优势种以及植物种类区系成分;
4.分别测定地下、地上生物量;
5.草地面积监测时间为1-12月,植被监测时间为7-12月; 省农牧厅组织实施
湿地状况 湿地种类、面积和分布、湿地植物群落结构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分别确定河流、湖泊(库)、滩涂、沼泽等湿地面积;
3.确定植物群落的植物种类、优势种;
4.湿地面积监测时间为1-12月,植物群落状况监测时间为7-10月。



省林业厅组织实施





省林业厅组织实施



林地状况 林地面积、林地分类及分布、林木植被特征、林地结构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分别确定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和其它林地面积;
3.确定郁闭度、高度、生长量和蓄积量
4.林地面积监测时间为1-12月;森林植被特征、林地结构等监测时间为7-10月。
沙化土地状况 沙化土地面积、沙化土地植物群落结构、沙化草地指示植物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确定植物群落特征,监测盖度、高度、频度、生物量、植物种类、优势种;
3.沙化土地面积为1-12月,植被监测时间为7-10月。
野生动物
资源状况 大型有蹄类、鸟类、其他陆地野生动物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确定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种群数量)、分布;
3.监测时间为1-12月。
水资源状况 河流/湖泊水位、流量、流速、输沙量、冰情、径流量、水资源量、降水、蒸发、气温、水温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水资源量,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监测主要河流和湖泊的水位、流量、流速、水温、气温、降水、蒸发量、输沙量、冰情、径流量旬值;
3.监测时间为1-12月。 省水利厅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状况 水土流失面积,土壤侵蚀强度(包括风蚀、水蚀)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分别确定轻度、中度、重度土壤侵蚀面积;
3.监测指标还包括流量、泥沙量、土壤侵蚀量等;
4.监测时间为1-12月。
气象要素 气温、气压、湿度、降水、地温、蒸发、太阳辐射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监测时间为1-12月;
3.三江源区全部监测站的气温、气压、湿度、降水、地温、蒸发和太阳辐射强度旬值。 省气象局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状况 雪灾、干旱、森林和草原火灾、沙尘暴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监测时间为1-12月。
环境空气
质量状况 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确定环境空气质量优良以上天数和区域,确定PM10、SO2、NO2排放强度;
3.监测时间为7-10月;



省环保厅组织实施


省环保厅组织实施
主要河流
水质状况 水温、pH值、电导率、溶解氧、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流量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确定三类或优于三类水质主要河流断面比例,确定COD排放强度;
3.监测时间为7-10月;
土壤环境
质量状况 pH值、阳离子交换量、铜、铅、锌、镉、汞、砷、铬、有机物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监测时间为7-10月。
固体废物
排放状况 固体废物排放量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确定固体废物排放的种类、分布和排放强度;
3.监测时间为1-10月。
调查统计 经济社会与
环境状况 人口与社会经济状况、畜牧业生产、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状况、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调查 1.以县为单位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调查时间为7-12月; 各州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格尔木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附件2
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主要指标解释
一、林地覆盖率
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概念,指林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草林。
二、草地覆盖率
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部门概念,指观测区域内草地垂直投影面积占地表面积的百分比。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三、湿地覆盖率
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概念,指湿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湿地指陆地上有长期或季节性薄层积水或间隙性积水、生长有沼生或湿生植物的土壤过湿地段。包括陆地、流水、静水、河口和海洋系统中各种沼生、湿生区域。
四、耕地比例
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国土资源部门概念,指耕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五、建设用地比例
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国土资源部门概念,指建设用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
六、二氧化硫排放强度
二氧化硫排放强度是指单位面积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计算公式:二氧化硫排放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区域面积。
七、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
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是指单位面积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
计算公式: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区域面积。
八、固体废物排放强度
固体废物排放强度是指单位面积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计算公式:固体废物排放强度﹦固体废物排放量∕区域面积。
九、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包括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率。污染源主要是指县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县城、乡镇工业区、开发区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达标排放的污染源数量∕区域内污染源总数。
十、主要河流水质状况
主要河流水质状况是指达到Ⅰ-III类水质要求的断面占全部监测断面比例。数据由环保部门提供。
十一、空气环境质量状况
空气环境质量状况指县域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数据由环保部门提供。
十二、生态环境质量指数
反映被评价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数值范围0~100。
十三、生物丰度指数
指通过单位面积上不同生态系统类型在生物物种数量上的差异,间接地反映被评价区域内生物丰度的丰贫程度。
十四、植被覆盖指数
指被评价区域内林地、草地、农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五种类型的面积占被评价区域面积的比重,用于反映被评价区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十五、水网密度指数
指被评价区域内河流总长度、水域面积和水资源量占被评价区域面积的比重,用于反映被评价区域水的丰富程度。
十六、土地退化指数
指被评价区域内风蚀、水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和工程侵蚀的面积占被评价区域面积的比重,用于反映被评价区域内土地退化程度。
十七、环境质量指数
指被评价区域内受纳污染物负荷,用于反映评价区域所承受的环境污染压力。
十八、草地产草量
可通过各类草地植被地下部分生产力和地上部分生产力的比值,估算植被地上部分净初级生产力,对于草地可认为是草地产草量(GY)。计算公式为:
GY=NPP / ( 1+ (BNPP / ANPP) )
BNPP = BGB × (liveBGB/BGB × turnover)
Turnover = 0.0009 (g/m2) × ANPP + 0.25
其中:BGB为草地植被地下部分(根系)生物量;
liveBGB/BGB为活根系生物量占总根系生物量的比例;
turnover为草地植物根系周转值。
NPP = ANPP + BNPP
式中:ANPP为植被地上部分生产力,BNPP为植被地下部分生产力。
十九、草场载畜压力指数
计算公式为:
草地载畜压力指数(Ip)计算:
其中:Cs为草地现实载畜量;Cl为草地理论载畜量。



其中:
Cs为草地现实载畜量,即单位面积草地实际承载的羊单位数量(标准羊单位/亩);
Cn为年末家畜存栏数;Ch为家畜出栏率,根据三江源的实际情况,按30%计算;
Ar为草地面积(亩);Gt为草地放牧时间。
二十、土地覆被转类指数
计算公式为:
LCCIi = 100% × ∑[Aik×(Da–Db)]∕Aij
式中:i = 1,2,3…,22表示22个评估单元;k = 1,…,n 表示土地覆被类型。
Aik为某单元土地覆被一次转类的面积;
Da为转类前级别;Db为转类后级别。
LCCIi表示评估单元土地覆被转类指数。值为正,表示此圈层总体上宏观生态状况转好;值为负,表示此圈层总体上宏观生态状况转差。
二十一、土壤侵蚀敏感性指数
计算公式为:
式中:SSj为j空间单元土壤侵蚀敏感性;Ci为i因素敏感性等级值。
二十二、土壤侵蚀量
计算公式为:
A=R·K·LS·C·P
式中:A代表年均侵蚀量;R为降雨侵蚀力因子;K为土壤可蚀性因子;
LS为坡长和坡度因子;C为作物覆盖与管理因子;P为水土保持措施因子。
二十三、水源涵养指数
计算公式为:
水源涵养指数= A×(0.5×湿地面积+0.35×林地面积+0.15×草地面积)∕区域总面积。
A为归一化系数,A=100∕An(最大值);
An(最大值)为某指数归一化处理前的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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