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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和无患子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03:55  浏览:82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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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和无患子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指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和无患子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指南的通知

林造发〔201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规范灌木能源林和无患子原料林的培育利用活动,提高培育利用水平,实现可持续培育经营,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见附件1)和《无患子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指南》(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1.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
2.无患子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指南


国家林业局文件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灌木一般系指高3米以下,没有明显主干、呈丛生状态的木本植物。灌木大多具有生长快、萌蘖能力强等特点,是沙化土地、干瘠山地等区域重要的造林树种。灌木能源林系指以能源化利用为培育目标的灌木林,其中包括为能源化利用新营造的灌木林及现有林中划为能源林的灌木林。
第二条 为指导和规范灌木能源林的培育利用,加快国土绿化,促进生态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灌木能源原料可持续供应,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和规范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生物质能源生产企业培育利用灌木能源林活动的全过程,也适用于评估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参与者的活动。林场、个体农户等造林实体在开展能源林培育利用活动中参照执行。
第三条 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遵循《能源林可持续培育指南》(林造发〔2011〕33号)确定的能源林培育的基本原则。
2.合理确定灌木能源林覆盖度原则。科学确定成林后灌木林覆盖度是沙化土地和干瘠山地灌木能源林可持续培育的基础。一般情况下,年均降水量在200~400mm的沙化土地和干瘠山地成林后灌木能源林的覆盖度控制在20%~40%。
3.重视保护水资源的原则。灌木能源林培育应主要利用当地降雨和浅层土壤水,不能对水资源造成影响。
4.科学选择造林树种原则。灌木能源林培育应以乡土树种为主,重点选择具有高生物量、高热值、抗旱、低耗水、萌蘖性强、固氮等特点的树种。鼓励引进和试种外来优良树种和品种。
5.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平茬、收集、复壮更新等利用的各个环节,均应有利于实现单位面积生物量不断增加、地力改善、群落稳定及林分质量的提高,实现可持续经营。
第四条 任何单位(企业、林业局、林场及个体等)的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活动,均应根据省级能源林发展规划,制定培育利用实施方案,并按照培育利用实施方案开展年度作业设计。从事50亩以上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活动单位(企业、林业局、林场及个体等)的实施方案,须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苗木培育
第五条 灌木能源林苗木的苗圃地宜选择交通方便、有灌溉条件、排水良好、土壤肥沃、无严重病虫害且靠近造林地的地方。
第六条 播种育苗的种子,应采用粒大饱满、色泽正常、无病虫感染和经过认定的种子园的种子。如无种子园,可在现有林中的优树上采收。播种育苗以春季为主,育苗时间最好1年以上。播种后应及时浇水并保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施肥,及时间苗、定苗,尽可能采用容器育苗。
第七条 为扦插育苗用途所建采穗圃需选用经认定的优良品种或无性系。扦插育苗主要采用硬枝或嫩枝扦插技术。硬枝穗条应采用充分木质化的枝条,一般在秋季采条、制穗,经过冬季储藏,春季扦插;嫩枝穗条应采用半木质化的枝条,夏季随采随插。育苗时间一般以半年以上为宜。扦插后及时进行灌溉保墒,苗木成活后要进行水肥、间苗和定苗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苗木出圃时,宜随起、随运、随栽,不能及时移栽或包装运往造林地的苗木,要临时假植。苗木运输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根系,避免机械损伤。裸根苗应注意采取蘸泥浆等保护措施保持苗木根系活力。

第三章 造林地和树种选择
第九条 灌木能源林造林应选择在年降雨量200mm以上,交通方便,有利于形成适度规模经营、便于机械采收的区域。
第十条 造林地一般应选择在土层厚度20cm以上,土质疏松、石砾少、含水量较高、具有较好的排水性和透气性区域。或者通过适当的整地措施能达到这些条件地区。
第十一条 灌木能源林造林树种的选择应根据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适合的树种、品种或无性系。但应避免集中连片、大面积营造单一树种或品种。营造引进的树种或品种前,应按有关要求做好风险评估、试种等工作。

第四章 整地
第十二条 造林地清理。一般采用块状或带状方式,并与整地同时进行。块状清理应以种植穴为中心清除四周的杂物和非培育目的植物,清理范围不小于50cm×50cm;带状清理应沿造林带清除两侧各50cm左右的杂物和非培育目的植物。清理下来的非培育目的植物应堆放在栽植穴周围。
第十三条 整地。干瘠山地可在雨季前整地,沙地可随整随造。16度以上的坡地,为防止水土流失,应采取穴状整地、鱼鳞坑整地和水平沟整地,沿水平等高线“品”字形配置。穴状整地规格长×宽一般宜采用40~60cm×40~60cm;鱼鳞坑整地规格一般为长径(横向)0.8~1.5m,短径 (纵向)0.6~1.0m;水平沟整地规格一般为1~3m×50cm、1~3m×60cm。16度以下的坡地,一般应沿等高线开展带状整地。带状整地宽度40~100cm,深30~50cm,带长根据地形确定。带之间距离按照造林密度确定。
第十四条 施底肥。应于造林前半个月进行,提倡施有机肥,一般每穴施肥量不少于2kg。鼓励实行测土施肥,也可施适量复合肥。施底肥时,底肥应与一定量的表土混合均匀,施入种植穴底部。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为确保灌木能源林产量,实现原料可持续供应及便于采收、运输、机械化作业等,应配套加强造林地的道路、作业道、节水灌溉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造林
第十六条 灌木能源林造林宜采用植苗造林。苗木应由最近距离的苗圃提供。出圃苗木应符合《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规定的I级苗苗木质量标准。土壤水分条件较好区域也可采用扦插造林或播种造林,具体技术措施可参考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灌木能源林造林密度应根据造林地立地条件、树种特性、经营目标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在年均降水量200~400mm区域,灌木能源林造林的初植密度不大于80~330株/亩。在开展节水灌溉(如滴灌等)的造林地上,可适当提高造林密度。其中株行距或带距的确定应考虑便于机械化作业。
第十八条 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选择造林季节,一般采取春季造林,容器苗可采取雨季造林。
第十九条 根据树种和立地条件,每穴可植苗1~5株。苗木栽植应做到栽正、栽紧、不吊空、不窝根,将苗木周围的土由边缘向中心踩实。栽植后为了减少水分蒸发和防止土壤干燥,应将枯枝落叶或周围割除的杂草覆盖于栽植坑面。
第二十条 灌木能源林培育活动中,可根据立地条件特点,开展林粮间作、林林间作、林药间作等。间作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带状或块状,以不发生水土流失为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造林后,应对造林地实施封禁保护措施,并进行常年管护,防止栽植苗木受到人畜破坏。
第二十二条 造林后要根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有关技术要求,适时开展造林成活率检查。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造林地应及时补植。补植前应认真分析苗木死亡原因,找出改善措施后再进行。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灌木能源林造林后一般需连续抚育2年,每年抚育次数、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抚育主要采取穴抚、带抚2种方式。穴抚主要以穴为中心,去除周围1m以内的杂草,同时对种植穴进行松土、培土;带抚主要应为去除带内的杂草,同时对种植穴进行松土、培土。除草、松土时要特别注意不要损伤苗木根系,并注意将割下的草覆盖在栽植坑的表面,以防止树坑内土壤水分蒸发,并增加土壤肥力。抚育深度一般10cm左右。
第二十四条 灌木能源林应在造林后1~2年幼林生长季前期进行施肥。并应根据土壤肥力状况及植株生长需求等因素确定施肥量和施肥时间。提倡开展测土配方,使用专用肥。同时注意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化学肥料,防止污染。
第二十五条 干旱季节,有条件地区应对灌木能源林造林地进行节水灌溉。缺乏水源或没有灌水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覆草或覆盖地膜的办法进行保墒。提倡利用雨洪进行灌溉。春梢停止生长后到秋梢停止生长前应注意控制造林地的水量。同时雨季要注意排除田间积水。
第二十六条 灌木能源林病虫种类因树种而异,但普遍以嫩芽、叶片、根和果实等部位最容易受到病虫侵袭,造成的危害也最大。灌木能源林病虫害防治应以预防为主,通过建立健全监测预报体系,特别是通过加强对易感部位的监测,实现早发现,早防治,具体的防治措施可参见相关技术规程。其中应重视通过采取营林措施实现病虫害防治目的。重视灌木能源林培育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灌木林自身抗病虫害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要重视加强灌木能源林的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护林防火公约,树立护林防火标牌,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制度,强化防火意识。根据地形、地貌及林地面积,规范建设防火带等防火设施。一般防火带应设置在与林地接壤人员往来较多的路边、田边。其中沙地防火带应垂直主风方向,坡地防火带应沿山脊线,带宽均5米。每年10月下旬应去除防火带内的杂草,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章 收获、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灌木能源林收获。灌木能源林种植4~6年后可进行首次平茬收获,以后的平茬间隔期可为3~6年。平茬收获时间应选择在休眠期进行。为不损伤茬口影响萌蘖更新及有利于复壮更新,应采取机械作业,留茬5~15cm。灌木能源林可采取块状或带状平茬方式。地形破碎或易引起风蚀的区域可选择块状平茬,平茬和保留区域相互间隔,面积均控制在50亩以内;地形平整的区域可采用带状平茬方式,平茬带和保留带一般均不超过50m。保留区域的收获须在平茬区域得到恢复后才可进行。平茬后,应同时做好干燥、包装打捆、运输、贮藏等各环节的工作,做到丰产丰收。
第二十九条 灌木能源林更新。灌木能源林平茬后第二年春季土壤解冻时,应进行松土促进萌蘖更新。松土深度不超过5cm,松土范围可从灌丛基部到距丛1m左右(可同时进行施肥)。萌蘖密度达不到造林密度标准时,应在第二年进行补植。促萌更新的灌木林地要采取封禁保护措施,封禁期一般2~3年,封禁期禁止平茬。灌木能源林已进行多代利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病虫、火灾等灾害,致使林分出现高度衰退时,应进行全面更新造林,并应更换树种或品种,具体造林技术方法参见第五章。应特别注意加强对灌木林地管理,适时施肥,注意保持土壤肥力,维持地力,确保灌木林地持续的生产力。
第三十条 灌木能源林利用。灌木能源林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三类。一是通过直接燃烧或压制为成型燃料等直接燃烧利用;二是通过热化学转化法获得木炭、生物油、可燃气体等进行利用;三是通过生物化学转化法制取液体或气体燃料利用。鼓励加强对灌木能源林利用研究,不断延长产业链,提高利用成效,促进灌木能源林培育积极性不断提高。

















附件2

无患子能源林可持续培育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患子(Sapindus mukorossi Gaertn.),又名木患子、肥皂树、洗手果、菩提子等,属无患子科无患子属。落叶乔木,一般树高5~10米,最高可达25米。无患子为喜光树种,耐瘠薄、适应性强,喜好偏碱性土壤。实生树5~6年进入结果期,通过嫁接结果期可提前2~3年,盛果期平均亩产可达1000公斤。无患子广泛分布于我国淮河流域以南地区,印度、泰国、美国、墨西哥及非洲部分地区也有分布。无患子的综合利用价值较高,特别是在生物能源、生物化工方面,是优良的工业原料林和造林绿化树种。
第二条 为指导和规范无患子能源林的培育,保障生物柴油原料可持续供应,兼顾生态环境建设,确保林业生物柴油产业健康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和规范我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育无患子能源林活动的全过程,也适用于评估无患子能源林培育参与者的相关活动。企业、林场等造林实体、个体农户的无患子培育活动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 无患子能源林培育活动应遵循《能源林可持续培育指南》(林造发〔2011〕33号)的各项原则及要求。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四条 无患子能源林培育活动,应在遵循辖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基础上,纳入本地区林业发展规划,并相应开展野生无患子资源调查、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企业、林业局、林场及个体等)的无患子能源林培育活动,均应根据本地区林业发展规划编制无患子能源林建设实施方案,并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无患子能源林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培育目标、自然社会经济状况、总体布局、营林措施、基础设施建设、森林和环境保护措施、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综合利用措施、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无患子能源林培育活动前,均应根据无患子能源林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年度施工作业设计,严格按年度施工作业设计开展活动。同时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适时修订和优化实施方案。

第三章 苗木生产
第七条 为确保无患子能源林的品质和可持续经营利用,各地应特别重视无患子能源林良种选育工作,根据不同地区的工作基础不断优化种子资源,积极推广使用产量高、抗逆性、适应性强的品种。
第八条 为了促进无患子能源林早结实和确保产籽量,无患子能源林宜采用植苗造林。种苗繁育及经营严格实行良种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获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苗木)生产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无患子能源林的种苗生产及经营。用于种苗生产的繁殖材料,必须具有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产地标签,实行定点采种或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从源头上把好育苗质量关。
第九条 为满足无患子能源林基地对优良种苗的需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种苗繁育和供应。出圃造林的苗木应是根系发达、生长发育良好、植株健壮。裸根苗达到《GB6000-1999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规定的Ⅰ、Ⅱ级苗木标准,容器苗执行《LY1000-1991容器育苗技术》的规定。
第十条 育苗单位的育苗圃地宜选择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光照充足、土壤疏松肥沃、有灌溉条件并靠近造林地的地段。
第十一条 无患子育苗可分为实生育苗和无性育苗。实生育苗播种后,应及时开展施肥、灌溉、间苗、定苗以及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实生苗质量;无性育苗以嫁接苗为主,嫁接时应选用1年生、苗干圆满光滑、生长健壮的实生苗作为砧木,从采穗圃母树树冠中上部选取发育健全、顶端带2个以上饱满的混合芽,无病虫害的1年生结果母枝作为接穗,一般采取劈接法嫁接。接后要加强圃地管理,及时除萌,同时注意及时开展除草、施肥、浇水等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苗木培育1~2年后,实生苗高度达到50cm以上,地径达到0.6cm以上;嫁接苗高度达到25cm以上,地径达到1.5cm以上,且根系完整,无病虫害的苗木,即可出圃造林。鼓励使用2年生以上的大苗上山造林。
第十三条 苗木出圃后,不宜长时间存放,应在栽植当天从苗圃运输到栽植地,随起、随运、随栽。不能及时开展造林的苗木,要实施临时假植。苗木运输时注意不要相互挤压,保护根系,防止苗木失水,特别要注意避免机械损伤。
第十四条 各育苗单位均应建立健全种苗档案,做到每一批种子、苗木和穗条的品种,母树结实情况,繁殖生产过程清楚,有据可查,有凭可依。

第四章 造 林
第十五条 造林地选择。为做到适地适树,无患子能源林造林宜选择海拔1000米以下,阳坡、半阳坡,排水良好,土层深厚,坡度≤30°的低山或丘陵区。造林地类包括荒山荒地、火烧迹地、低产果园、疏林地、采伐迹地,以及未规划的林业用地等。
第十六条 整地。整地前应进行林地清理,并应在造林前一年的9~12月份进行。林地清理时山顶应保留原生植被或栽植其它常绿树种。林地清理后,应及时整地挖穴回表土。整地方式应根据林地坡度情况确定。25°以下可进行带状或穴状整地;25°以上只能采取穴状整地(明穴),穴规格为60×50×50cm。种植点应沿等高线成“品”字型排列。
第十七条 造林时间。无患子能源林造林应在冬末春初雨后的阴天或雨天进行为宜。提倡就地育苗,就地栽植,避免长途运苗。
第十八条 造林密度。无患子能源林造林应依照立地条件,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初植密度,一般为每亩42~100株,详见下表。
无患子能源林造林初植密度表
单位:株/亩
立地条件
造林措施 平地 山地(含坡地)
I、II级地
III、Ⅳ级地
基地
造林 使用米径≥3cm的大苗 42~50 42~60 50~70
使用地径≥2cm 的苗木 50~60 50~70 60~80
普通
造林 使用地径≥0.6cm的苗木 60~80 100以上 100以上

第十九条 施基肥。无患子能源林造林前应施足基肥,施肥时间应结合挖穴回土工序进行,并根据土壤条件确定施肥数量和种类。提倡施有机肥,每穴不少于2kg,也可施复合肥。基肥应与一定量的表土混合均匀,施入种植穴中,表面盖土,避免肥力流失。
第二十条 栽植。栽植时,如为裸根苗,应采取蘸泥浆、生根粉等措施。栽植时应做到栽正、舒根、栽紧、不吊空、不窝根,将苗木周围的土由边缘向中心踩实。栽植后为了减少水分蒸发和防止土壤干燥,应将枯枝落叶或割下周围的杂草覆盖于栽植坑面。
第二十一条 混交和间作。无患子能源林培育过程中,为保护生态环境、兼顾景观建设和提高收益,连片1000亩以上林地提倡与其它常绿树种实施块状混交,鼓励林间套种绿肥、开展林粮间作、林药间作等。
第二十二条 基础设施。为实现无患子能源林稳产高产、原料可持续供应及便于果实采摘、收获和运输,各造林单位应重视开展无患子能源林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应修建道路网、水利灌溉系统等。
第二十三条 补植补种。造林后应重视加强造林地管护,确保苗木成活率。对造林后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造林地应及时进行补植。补植前应认真分析苗木死亡原因,找出改善措施后再进行补植。补植可结合抚育割草等抚育措施进行,以提高施工效率。
第五章 经营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抚育管理。造林后,每年均应进行1~2次除草、松土、扩穴、施肥等抚育管理措施,时间可在5~6月或8~9月。其中除草、松土应块状进行,范围控制在树冠以内;扩穴使穴面宽度扩大到80~100㎝;施肥以复合肥为主,每次每株施肥0.2㎏。为便于各类经营活动开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可结合抚育管理进行扩带,使带面宽达到200㎝左右,并形成外高内低、前坎后沟、有利于水土保持形状。
第二十五条 定株。林木生长3年后,应视林分郁闭情况,及时去除部分生长较弱植株,以为保留树提供必需的生长空间。其中注意保留树分布均匀。
第二十六条 施肥。无患子生长过程中,应根据土壤肥力状况及植株生长需求等因素确定施肥量和施肥时间,提倡开展测土配方,使用专用肥。
第二十七条 浇水灌溉和控水。无患子大量挂果后会消耗大量水分,特别在7~9月份果实膨大和油脂转化时期,应合理增加灌溉。有水源的地方,可建设蓄水池和灌溉设施,进行引水灌溉。雨季时,要注意及时排水,以防止林地渍水致使林木叶片凋萎脱落。
第二十八条 树体管理。无患子定植后,可在距地面0.5~1.0m处定干,去除顶端优势,促进侧芽生长,使树冠扩展成伞形或开心形,以有利于今后采收果实、病虫害防治、树冠修剪等活动。具体措施可在定植后的第一年在树干20~30cm处选留3~4个生长健壮、方位均匀的侧枝培养为主枝;第二年再在每个主枝上保留2~3个健壮分枝作为副主枝;第3~4年,在继续培养正副主枝的基础上,将其生长健壮春梢培养为侧枝群,并使三者之间比例合理,均匀分布。林木结果后,应以保持树势健壮为依据,及时疏除过密枝、交叉枝、病虫枝、细弱枝、徒长枝等,保持枝条均匀健康。结果树修枝时间应在冬季无患子落叶至早春萌芽前进行,修剪强度依树龄、树体长势而定。
第二十九条 病虫害防治。无患子病虫害较少,其中重点注意天牛、尺蠖危害。一是及时剪除和处理有虫枯枝;二是保护树干,防止成虫在树干产卵。具体可采取天牛越冬前树干涂白、人工捕杀以及化学防治等方式对树干进行保护。其中树干涂白可用生石灰10份、硫磺粉1份、食盐0.2份、牛胶(预先热水融化)0.2份、水20~40份调成涂白剂,从根基至30cm以上处进行涂白;人工捕杀主要在5~7月天牛高发期时进行;化学防治方法可参考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防火。造林单位要重视加强无患子造林地的森林防火工作,强化防火意识,树立护林防火标牌,制定护林防火公约,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制度等。同时应按照地形、地貌及林地面积,规范建设防火带等防火设施,加强对防火带管理,将各项预防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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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质押

王瑜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9月15日有则报道:《“桐君阁”抵押 借贷2580万元》。9月12日,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抵押方式为其控股企业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担保贷款2580万元,该公司用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桐君阁”商标质押给浦发银行重庆分行涪陵支行,据介绍“桐君阁”商标品牌评估价值为18.65亿元。这是目前从公开报道看到的商标质押贷款最高的数额。

一、商标质押贷款的困境

商标可以因为各种理由被质押,但是企业最需要的通过商标质押获得贷款。商标具有巨大的价值,商标被评估为上亿,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的不在少数。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商标权质押贷款在国外特别是欧美一些国家已经很普遍,像可口可乐、麦当劳等著名品牌都曾经被质押过,并且都取得成功。但是在我国尽管众多知名品牌希望以价值不菲的品牌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但银行业未能表现出相应的热情。我们在《泉州晚报》04年9月9日的报纸上看到这样报道:《泉州银行拒绝商标质押贷款》, “羊”名天下的“恒源祥”拿着价值6亿的品牌,却无法获得任何一家银行的抵押贷款。 “企业仅凭自己的商标,哪怕是很有名的商标,想到银行贷到款几乎是不大可能的。”招商银行长沙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汤××称。银行不愿意商标质押贷款自然市有其原因的:

1、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质押风险过大

早在2002年,广东发展银行就率先向不少温州民企推出了商标质押贷款,但随后这一创新产品就如坠冰谷。近两年多时间该行商标质押贷款申请量很少,放出的贷款也不出5笔。目前银行贷款普遍要求有房地产等有形不动产作为抵押,类似于商标、专利权这样的无形资产虽然有巨大价值,但以此进行质押贷款,无疑存在很大的信贷风险。农行泉州市分行法务部王部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一旦接受质押,银行就要担负很大的风险,企业的业绩、经营方针和经营者的素质都会改变品牌的价值,都会使商标的价值发生巨大的波动。如果企业在发展中出现重大问题,商标的价值就会受到影响。象“秦池”、“爱多”等商标让银行看到商标价值的不确定性,曾经高估几十亿的品牌价值,在企业危难时刻根本不可能起到“独挽狂澜”的作用。所以银行人士分析: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以商标资产做担保在银行质押贷款基本上行不通,银行对包括商标在内的无形资产一直保持“远距离”。

2、缺乏操作可行性

工行泉州市分行×行长认为,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暂不开通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质押合同订立后有关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如何办理,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一套具体的操作管理办法,(我国有《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国家工商局公布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具体规定了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不予登记的情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等) ;二是商标估价确有难度,据了解,目前省内尚未一个商标品牌得到过权威机构的估价;三是实际操作起来确实很困难,许多相应配套的工作无法跟上。还有一个很关键原因这位行长没有提到就是我国无形资产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商标存在变现难的问题,一旦借款人无法归还借款,银行不能象变卖汽车、房子那么容易将商标拍卖变现。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同时受无形资产权不保险等观念的影响,银行一直对商标质押贷款“敬而远之”。

二、商标质押贷款的出路

一方面我国的企业存在融资困难,另一方面企业又捧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无法发挥作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银行和企业也在进行有益的尝试,让我们看到了商标质押贷款的一些曙光。

1、联手担保公司

根据慧聪网2004年8月26日报道:湖南长沙某知名家饰用品公司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将旗下股权与商标进行组合质押担保融资,顺利地与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贷款协议,获得了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以用于扩大再生产。该家饰用品公司向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申请期限为一年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但考虑到缺少符合银行要求的不动产抵押物,该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75%的股权(约2000余万元)以及其商标全部质押给担保公司,作为这1000万元贷款的反担保条件。湖南中保投资担保公司总经理刘××认为,对于享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商标进行质押,特别是在与企业股权进行组合质押后,其信贷担保的风险完全可以控制。业内人士称,在目前企业品牌尚难凭借无形资产的魅力打动银行的情况下,担保行业已开始积极介入这一有待开发的融资“处女地”。

该模式可以解决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帮助企业突破生产经营扩张的资金瓶颈。

2、政府出面协调

《证券时报》2006年9月19日的报道《上海首现专利质押贷款》: 近日,上海顺利完成了专利质押融资第一单。记者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中心获悉,上海中药制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专利质押方式,成功向工商银行张江支行贷款200万元。据银行有关人士透露,为降低经营风险,银行确定了四个把关环节:一是采用组合式小额贷款的模式,在专利质押的同时,辅以个人信用无限责任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就是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共担风险;二是为申请企业设定必须符合的前提条件,即要具有良好的信誉,有强大的研发背景、经营管理良好等;三是在专利评估时充分考虑专利技术未来市场前景的问题;四是确定质押后由企业和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质押登记。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该中心已与工商银行张江支行达成合作协议,将进一步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方面进行合作。“第一单”完成后,双方将继续合作探索专利质押的科学操作模式。工商银行张江支行有关负责人则表示,专利质押的成功探索,给商业银行主动开辟贷款业务新品种增加了信心。这则报道说的是专利的质押贷款,但是从中我们看到商标质押的曙光,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中心为我们的政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榜样,他们为知识产权融资贷款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模式,在其积极推动下,专利质押贷款得意推行,那么我们商标质押贷款也将在这种模式下不久就会得到实现。

商标抵押贷款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下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我们在进行模式探索的同时,也希望政府应当给予关注,出台相应的规定消除目前存在的障碍,让我们的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备注:
1、对于本文中涉及个人的讲话内容,未经核实,直接引自媒体报道,有的加入了本人的叙述。
2、应为质押,相关报道中抵押同样应为质押,作者注。
3、括号内为作者注。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2月29日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是指自治县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镇;所称的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工程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条件、民族特点、历史现状以及保护自然环境、风景名胜、民族文物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要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六条 城镇各类公用设施和环境卫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加强城镇维护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自治县以优惠政策鼓励县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谁投资、谁受益,有偿使用。
第八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是自治县城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城镇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实行管理。
自治县城建监察队伍,受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城镇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实行监察。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城镇的管理工作。
城镇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应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符合城镇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城镇规划,可依法作出调整用地决定。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玉溪镇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办理审批手续。其它镇所在地的城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玉溪镇城镇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它镇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的专业规划,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城镇规划,由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经批准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第十五条 在城镇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铺架等工程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件,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第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建设申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受理、审查上报。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报材料30日内核发有关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或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兴建的,所取得的证件自行失效。需继续建设的,应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城镇工程建设,应按照城镇规划和具有民族特色的市政建设要求勘察设计,涉及人行道、供水排水、排污、供电、消防、绿化、邮政电信、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第十九条 编制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应根据自治县城镇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历史文化遗产、民族特色,合理布局,优化设计。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有关证件并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依照工程验收程序报请验收,并在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将有关工程建设资料报送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道、通风和采光。
相邻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间距,新区建设不得低于建筑物总高度的1倍,旧区改造不得低于建筑物总高度的0.6倍。
第二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不得修建有碍河道行洪、泄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规划在城镇河道建设排污、蓄水和其它开发利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镇工程建设,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四条 城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城镇规划或未按程序批准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所有权人限期改造或拆除。

第四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镇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确保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污损、占用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随意挖掘城镇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街巷道、步行街、广场、体育场、停车场等公共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缴纳恢复费,方可挖掘。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的道路、桥梁、涵洞等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进行危害其安全的各种施工和作业。
第二十九条 城镇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其房屋四周地界内排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保持排水设施的畅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通、变更城镇供水、排水设施和排污设施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向排水设施、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 城镇公共照明灯具、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及其照明附属设施,邮电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标牌、消防和其它公用设施,不得随意搭接或安装其它设备。
严禁在供排水管道上兴建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城镇主要街道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改造。

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镇街道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修建有碍市容市貌的建筑物和设施;
(二)在临街道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擅自在城镇房顶上搭建建筑物和堆放物品;
(四)不按规定堆放物料;
(五)擅自设置广告、宣传标牌;
(六)擅自在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七)不按规定摆摊经营;
(八)其他有碍城镇市容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城镇运行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和规定站点停靠,不得泄漏、遗撒运载物。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搞好公墓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镇合理修建、设置垃圾池、垃圾箱和公共厕所,改善卫生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城镇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乱扔各种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污水;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敞放畜、禽、犬;
(五)不按规定清运垃圾;
(六)其他有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镇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镇主干道、次干道、步行街、公共厕所、公共绿化地清扫保洁;
(二)车站、旅馆、广场、影剧院、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店及村民、居民住户负责其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
(四)生产和销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生产销售场所清扫保洁。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单位、生物制品单位和屠宰点产生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城镇范围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噪声和有毒烟气。

第六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四十条 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和民族传统建筑,应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其责任区域内的绿化:
(一)城镇公用绿化地及河道两岸,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绿化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四)防护绿化地由管界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建筑用地面积的30%,并按规定绿化。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化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后负责恢复原状。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和其它绿化设施。
砍伐、移植绿化城镇的树木、花草,应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补植树木、花草或补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有关证件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可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按每平方米征收50元绿化费,用于该绿化地的绿化建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 城镇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乡、民族乡所在地的城镇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200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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