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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57:29  浏览:9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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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0〕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引导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优势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省政府为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每年从一般预算安排资金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一)重点原则。引导资金主要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鼓励的省内高新技术研发和建设项目、优势产业项目、农产品加工及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项目。

(二)放大原则。引导资金以多种方式与金融机构资金结合使用,尽最大可能放大资金的作用。

(三)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原则。政府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向,发挥金融机构等经济组织的作用,按市场经济规则选择和管理项目。

(四)量入为出,择优扶强,集中投放,保证重点。

(五)引导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方向。

(一)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技术、循环经济等技术成熟、产业前景好的优势项目,软件产业等项目。

(二)扶持我省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信用担保企业发展,以及优势产业发展。

(三)扶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

(四)扶持服务业发展。

(五)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市场开拓、成长性企业奖励。

(六)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七)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优化金融服务。

(八)扶持我省外贸业务发展。

(九)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优势产业。

第五条 引导资金使用方式。采取多元化的资金使用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一)贷款贴息。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差额贴息方式,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

(二)借款。对省内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借用资金。

(三)资本金注入。对影响我省优势产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信用担保企业,可采取注入资本金或通过政府参股的方式,以增强政府的调控能力,同时解决资本瓶颈,推动项目、企业尽快运作。

(四)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五)奖励。对支持我省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按贷款结构和新增贷款增长率对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我省机械电子行业、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行业、商贸旅游服务行业、生物医药行业等4个行业成长性好的企业和在资本市场融资用于海南发展的企业管理团队给予一定奖励;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奖励。

第六条 引导资金实行计划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等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向省政府提出全年的资金使用计划。该计划按本办法第五条的引导资金使用方式对各种使用方向做出年度的资金总安排,进行切块。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引导资金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在每年3月底前连同新年度计划一起上报省政府。

第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管理引导资金。

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编报年度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编报年度扶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编报年度扶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编报年度扶持外贸业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编报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企业成长性奖励专项资金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金融机构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等部门负责项目的接受申报、审核、项目实施跟踪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监督该资金的使用;负责依照省政府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配合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每年2月底前,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统计、分析、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对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对重点项目进行重点跟踪评价,包括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会同省财政厅上报省政府,以便进一步改进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引导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引导资金按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服务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金融机构奖励、外贸业务发展、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优势产业等9类分类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制定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海南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制定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制定海南省企业成长性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制定海南省金融机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制定海南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筛选、审查管理办法。

第九条 引导资金审批。

每年年初制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根据计划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信用担保企业的借款或资本金注入,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由分管副省长提议,经常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审批;50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引导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一)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引导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用款单位按季度和年度向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及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违约违规责任及处理。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资金使用申请材料,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资金。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追回已拨款项,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今后各类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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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黑龙江省阿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黑龙江省阿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   证监发字[1997]8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黑龙江省阿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8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送我会。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1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1日



芜湖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皖政办〔2012〕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经查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如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自设6位代码,并留下具体的联络方式。

第三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审核,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举报奖励的初步认定及申报,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和奖金管理工作。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粮食、盐务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电话号码、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且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入库金额超过1000元人民币或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直接查处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查处结案后,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入库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

(一)罚没款入库金额1000元人民币以上(不含1000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含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举报人500元人民币;

(二)罚没款入库金额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

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照下列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奖励举报人;

(二)被判处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奖励举报人5000元人民币,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过一年奖励5000元人民币累加。

刑期和罚金并处的,按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分别计算后就高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计算后就高奖励。

同一举报涉及多起行政处罚或者刑事案件的,按其中最重一起处罚或者判决进行奖励。

第十条 2个或者2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同一线索被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承办部门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审定情况及时核拨,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于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举报事实、奖励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报至与罚没款入库级次同级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与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由公安部门提出,有关部门配合。

提出奖励意见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同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刑事判决书和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对于匿名举报,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在提出奖励意见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匿名举报人设置的代码核对无误后密封并加盖启封章,与其联络方式一并送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审查与审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奖励意见的审查情况,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奖励资金,举报奖励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核拨至同级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部门,由其向举报人及时兑现奖金。

罚没款入库级次与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级别分离的,与罚没款入库级次同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接收到财政部门核拨的奖励资金后,及时转拨至与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由其向举报人兑现奖金。

判决违法行为有罪的人民法院与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级别分离的,与判决违法行为有罪的人民法院同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接收到财政部门核拨的奖励资金后,及时转拨至与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由其向举报人兑现奖金。

(三)通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自接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奖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时间、地点和金额。

(四)领取。举报人接到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受委托人必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匿名举报人还需当场提供自设的6位代码,发放奖金的部门应由2名工作人员当面拆封已封存的代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及其举报信息。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人或指使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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