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体育局
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体〔2008〕21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体育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02 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审核
03 二级裁判员审批
04 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核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一、审批内容
经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十一条;
(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第四条第(二十一)项;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令第19号发布)第十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2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三)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法律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原件1份);
(四)免冠大1寸彩色照片2张;
(五)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局信息网站(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三)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四)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体育局批准发证。
十、审批时限
(一)深圳市体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
(二)深圳市体育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
(二)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的有偿服务;
(三)可应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四)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以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
法律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审核
一、审批内容
负责本市二级运动员审批以及一级运动员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05〕172号)第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达到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所规定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二)参加过深圳市体育、教育部门主办的市级比赛或代表深圳市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
(三)各项目可以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的比赛须列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年度计划,具体比赛、种类和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四)必须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提出办理申请;
(五)以集体球类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须由运动员所属部门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内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申请材料:
1.《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原件2份);
2.经过竞赛组委会核准下发的有效成绩证明,包括获奖证书、比赛裁判长签发的成绩证明单、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免冠大1寸红底彩色相片2张。
(二)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申请材料:
1.《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原件2份);
2.经过竞赛组委会核准下发的有效成绩证明,包括获奖证书、比赛裁判长签发的成绩证明单、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免冠大1寸红底彩色相片2张。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局信息网站(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条。
九、审批程序
(一)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1.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区级体育部门审核;
2.经区级体育部门审核合格后报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3.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4.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5.对符合条件的,由深圳市体育局批准发证。
(二)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
1.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提交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2.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3.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对符合条件的,报广东省体育局审批。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十、审批时限
(一)深圳市体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
(二)深圳市体育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运动员证书》,无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二级运动员审批合格后,即取得相应专业运动技术资格;一级运动员审核合格后,还需由市体育部门报省体育部门审批才可取得相应专业运动技术资格。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级裁判员审批
一、审批内容
负责二级裁判员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第二条、第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二)任三级裁判员满2年,并且至少3次在区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
(三)参加并通过深圳市体育局的裁判员技术晋级考试。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原件2份);
(二)《三级裁判员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二级裁判员考试合格证明材料(原件1份);
(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免冠大一寸红底彩色照片2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局信息网站(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三)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四)对符合条件的,由深圳市体育局批准发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审批时限
(一)深圳市体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
(二)深圳市体育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裁判员证书》,无有效期限,但每年需注册一次。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查合格授予相关证书且经过注册的裁判员方能参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一)深圳市体育局每两年对所批准的二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并报广东省体育局备案;
(二)深圳市体育局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2月5日受理各项目二级裁判员注册;
(三)裁判员有下列情况者,暂停注册一次:
1.受到赛区或市单项协会处罚;
2.考核不合格;
3.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员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四)连续两次未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核
一、审批内容
在深圳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体育竞赛(含体育竞赛活动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等的变更及撤消)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第五条。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04〕78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须在比赛前6个月申报审核;
(二)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四)拥有竞赛规程、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安全保证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符合规定要求;
(五)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器材和必要的经费。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举办体育竞赛申请表》(原件1份);
(二)竞赛规程,内容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复印件1份);
(三)举办单位法人身份证以及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场地、设施、器材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举办体育竞赛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局信息网站(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九、审批程序
(一)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青少年及学校的体育竞赛(含体育竞赛活动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等的变更及撤消)向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除青少年及学校以外的体育竞赛(含体育竞赛活动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等的变更及撤消)向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三)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群众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四)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群众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五)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举办体育竞赛的批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报上级体育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书面说明。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具准予举办体育竞赛的批文,在批准时限内有效。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方可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体育竞赛;另经由深圳市体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对体育竞赛活动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等进行变更及撤消活动。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举办体育竞赛申请表
批准件号:深体赛第 号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
(盖章)
名称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竞赛名称
(全称)
主办单位
责任人
承办、协办、推广单位
竞赛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比赛场馆
地址
比赛设备、器材的名称、类型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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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驻辽宁省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驻辽宁省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1号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保障厅,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驻辽宁省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驻辽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1〕79号)、《听取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有关问题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2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1〕104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驻辽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函〔2001〕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以下简称并轨工作)。驻辽中央企业并轨工作原则上按照《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辽政发〔2001〕25号)等配套文件和所在地级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驻辽中央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助。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需关、停、并、转,且自1999年以来连续2年亏损,上年度严重亏损,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国有企业。
三、驻辽中央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所在地级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财政对驻辽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所需经济补偿金总额的80%,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由所属总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总公司)帮助解决。驻辽中央困难企业与职工的各种债权债务,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四、驻辽中央企业负责研究制定并轨实施方案,包括实施步骤、时间、组织领导、各项相关政策、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情况、经济补偿金供求情况、社会保险接续办法、拖欠职工的债务偿还办法等。实施方案要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总公司对所属驻辽企业的并轨实施方案进行审定汇总后,形成并轨工作总体方案,分别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备案。
五、驻辽中央困难企业的并轨工作要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驻辽中央困难企业拟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首先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附并轨实施方案,包括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进中心职工签订的协议书、领取基本生活费明细表、当期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及构成、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需求、拖欠职工债务额度及构成、自身筹集经济补偿金能力等情况,并填报《补助资金申请表》、《计划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情况明细表》(同时附《计划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驻辽中央困难企业必须在所在地市级工商银行开设单独的经济补偿金专户,并将企业自筹经济补偿金部分及时划入经济补偿金专户。
2.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并轨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企业当期应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基本情况、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实际需求额、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并在企业填报的《补助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财政部驻辽宁省、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驻辽中央困难企业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并轨实施方案、银行出具的经济补偿金专户企业自筹资金到位回执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补助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总公司在对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同意的并轨实施方案等材料进行审定汇总后,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负责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驻辽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专户。
5.驻辽中央困难企业根据总公司审定批准的并轨实施方案,办理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档案移交、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等有关回执及时上报总公司。同时,要在经济补偿金专户所在银行为每个解除关系职工建立个人收款账户,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经济补偿金从企业经济补偿金专户直接划入每个职工的个人收款账户。
6.财政部驻辽宁省、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及时对辖区内驻辽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企业经济补偿金专户当年实际支付给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本人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财政补助和企业负担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等进行审核,并于下年1月底前汇总出具辖区内本年度经济补偿金发放情况的审核报告,分别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7.年度终了后,财政部与总公司清算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时,对驻辽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单独进行清算。
六、总公司和辽宁省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积极稳妥地做好驻辽中央企业并轨工作。
总公司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继续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帮助、指导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做好所属企业的并轨工作。
辽宁省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驻辽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并轨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驻辽中央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及时出具相关证明和回执,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工作。对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或生活困难的家庭,要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驻辽中央企业,尤其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困难人员,要积极开展“促就业、接保险、保生活”等再就业援助活动,通过提供公益性岗位,及时发给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证明,帮助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措施,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七、总公司和驻辽中央困难企业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如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现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各总公司要督促所属驻辽中央企业认真做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关闭善后工作。驻辽中央企业要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总公司,做到人员去向、劳动关系、资金使用、账目资料“四清”。总公司要对所属驻辽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将再就业服务中心结余资金收回,并将审计报告上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