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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19:16  浏览:9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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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

人社厅函〔2010〕181号


公安部消防局、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民政部人事司、国家邮政局人事司、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国家建筑材料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人事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们关于申请建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来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2个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个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30个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0个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个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4个建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4个珠宝首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2个石油天然气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3个石油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个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2个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请你们在我部核准的鉴定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加强对鉴定站的管理,严格执行职业标准,强化鉴定考务管理,确保鉴定质量。各鉴定站要主动接受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指导,推动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 新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2. 新建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3. 新建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4. 新建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5. 新建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6. 新建建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7. 新建珠宝首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8. 新建石油天然气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9. 新建石油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10. 新建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11. 新建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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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连政发〔2001〕133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一日游”管理,维护“一日游”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依法批准的旅行社组织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游览线路、景点,时间不超过一日的游览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以及与“一日游”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日游”导游、游览活动的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日游”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均可开办“一日游”经营业务,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经营业务或组织非旅游性质客源。
  第六条 “一日游”营运线路的游客乘车点要方便游览并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应当是具备冷暖空调和音响设施、技术状况达到一级的中、高级以上固定车辆,并须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一日游”营运业务。
  第八条 “一日游”营运车辆应当统一悬挂旅游客运标志牌,车身喷印旅行社或旅游车队名称,车尾统一喷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车厢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一日游须知”(包括“一日游”线路、停靠游览景点、价格和旅游投诉电话)。
  第九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减少景点或临时向游客加收费用。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营运的驾驶员应当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其安全驾龄应当在5年以上或安全行车里程在15万公里以上。
  第十一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应当向乘车游客提供优质服务,驾驶员、导游员应当文明待客、热情服务。
  第十二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旅游等部门按职权范围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旅游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启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启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行为,整治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秩序,保证全国所有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在2004年7月1日后通过SFDA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完成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现将启动和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通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受理和审批。同时,应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人员能够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业务专网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申请时,应要求广告主或者广告申请单位提交电子版的广告申请文件。
  广告主或者广告申请单位可以通过SFDA政府网站的下载区下载“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申请系统”及其使用说明。

  三、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格式统一为:“X医械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医械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医械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发布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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