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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3:36:33  浏览:9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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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 监察部


中央纪委、监察部5月29日颁布《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震救灾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防止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抗震救灾款物及时用于灾民救助和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保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行为。

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抗震救灾款物的募集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应当公开名称、地址、银行账号及接收捐赠情况,并将全部捐赠款物及时通过正规渠道送往灾区。对打着赈灾、募捐旗号,非法募捐,诈骗民众钱财,敛取不义之财的,党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二、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或者无故迟滞拨付、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配合,提高抗震救灾款物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无故迟滞拨付、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党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三、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如实上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受灾情况,不得虚报灾情或者骗娶冒领抗震救灾款物。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党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四、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和有关单位徇私发放或者有偿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在抗震救灾款物分配使用过程中,要规范管理,保证抗震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公平、公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和有关单位徇私发放或者有偿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党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五、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擅自改变抗震救灾款物用途,挪作他用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专项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定向捐赠的抗震救灾款物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向非灾区拨款;不得用于弥补救灾之外的其他社会救济费的不足;不得擅自扩大抗震救灾款物使用范围,用于地方其他事业费和任何行政经费开支。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党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抗震救灾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六、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擅自变卖抗震救灾物资行为。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以及无法取得捐赠人同意的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党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变卖抗震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项,应当作为抗震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

七、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故意违背政府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规划使用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对抗震救灾款物要依法管理、合理安排、科学调度,按照政府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规划使用抗震救灾款物。故意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党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撤职处分。

八、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伪造、变造和毁损抗震救灾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账簿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抗震救灾款物账户和登记制度,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不得伪造、变造、私设抗震救灾款物会计账簿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不登记、不如实登记捐赠款物;不得违反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得违反规定保管抗震救灾款物原始登记资料,致使其毁损、灭失。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党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毁损、灭失抗震救灾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账簿的,从重处分。

九、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隐瞒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分配信息,依照规定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

各地区各单位要主动公开抗震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市、县两级要重点公开抗震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要重点公开抗震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公开发放的对象和原则;公开上级拨来的抗震救灾款物数量;公开得款户、得物户的名单和数量。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党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十、严肃查处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

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过程中,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不得敷衍塞责、消极懈担对疏于管理,致使抗震救灾款物被贪污、挪用、毁损、灭失或者浪费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党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对因失职渎职影响灾民生活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或者从重处分。

十一、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经手管理使用抗震救灾款物应当手续完备、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独立核算、账目清楚。对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以集体名义将抗震救灾款物私分给个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少数人私分抗震救灾款物的,以贪污论。

十二、有违反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按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党员;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十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从快、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四、本规定所称抗震救灾款物,是指各级财政投入、拨付的和社会捐赠的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物资。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有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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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合资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王瑜


在与达能的合作中,曾经风光无限的“乐百仕”品牌已经淡出了人们的记忆,最近又暴出“娃哈哈”也将被外资控制,我们需要外资的资金和技术,我们热情地张开双臂,欢迎外资和我们进行合作,我们以市场去换取外资的技术和资金。但是外资为我们预设了知识产权陷阱,让我们不得不就范,就象宗庆后这么精明的企业家也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失误。在此,我们将专门讲述如何管理在合资以及并购中的知识产权。

一、并购看中的就是知识产权

通过并购获得最新的专利技术,减少研发风险。思科公司在最近20年里收购了大大小小100多家企业,微软和英特尔公司亦是通过频繁的收购,将许许多多的公司纳入自己的旗下。如果说这些企业并购的目的在于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拓展企业经营领域和范围,更重要是看中被收购方的各种知识产权。旨在获取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不仅能够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还可以能够同时获得将这些知识产权迅速市场化的环境和条件。通过并购进行技术集成和市场整合,有选择地从外部取得所需的可用技术和战略方向技术,减少自主研发投入风险和提前占领市场优势。思科公司约30%的发展来源于通过并购获得技术并进行技术集成和进入新市场,提高效率与反应速度。思科公司本身并没有投入很多的研发人力与资源设备,但在新技术开发与新产品上市的速度和新技术发展方向上,远远领先主要竞争对手。

通过并购获得最新的专利技术,以抢占市场先机。德州仪器公司发现,由于人们对因特网的通讯速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得数字用户线路技术成为新一代调制解调器的领先技术标准。某小公司拥有DSL原创技术专利,德州仪器公司以3.9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这家小公司。对销售额只能勉强达到1,200万美元,而亏损却高达3,000万美元的公司来说,德州仪器的出价犹如天价。而买下该公司的专利给德州仪器公司带来的则不仅仅是对DSL技术的独家所有权。

通过并购获取专利技术,以解侵权之困。当佳腾公司的新产品Multi-Link支架于1997年10月获得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的批准之后,强生公司极不愿意多出一个对手来瓜分这个13亿美元的市场,于是提出了专利侵权诉讼。佳腾公司做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举动:它并没有进行专利侵权反诉,而是买下了EndoVascular公司。佳腾公司此举的真正意图是为了获得EndoVascular公司一项闲置的支架专利,而该专利很可能就会成为一枚法律意义上的炸弹——此项专利先于强生公司的专利两年获批。佳腾公司在涉足支架业务的头6个月里,公司就已售出了总值3.5亿美元的器械。

通过并购获取专利技术,为公司带来滚滚财源。联合技术公司旗下的芯片制造商莫斯特卡公司所拥有的专利颇具创收潜力,汤姆逊公司旋即以7,10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了莫斯特卡公司,并在7年时间里通过专利许可交易成功地赚取了4.5亿多美元。

收购商标其实等于收购市场,所以还有很多并购是冲着商标而来的。作为全球著名的品牌管理企业,雷恰蒙特公司在这方面极具发言权。雷恰蒙特是欧洲市场顶级产品的供应商,拥有“江诗丹顿”、“伯爵”、“卡地亚”、“万宝龙”、“登喜路”等几十件历史悠久的世界一流商标。但这些商标都不是雷恰蒙特原创的,而是通过收购获得的。该公司总经理萨南曾说:“商标是一种竞争工具,收购商标就是收购市场。”

我国的企业在并购中也开始注重知识产权,轰动一时的联想收购IBM笔记本,联想支付了百亿多的价款,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为4000多个专利买单。可以预见的是我国企业在今后的并购中,专门为知识产权而发生的企业并购必将多起来。

二、合资中警惕外资知识产权陷阱

在外资的知识产权策略面前,我们没有得到想要的资金和技术,却反而失去了唯一的资产——品牌,外资在商标方面主要预设了以下陷阱:

1.不平等条约策略

利用中方急于求成的心理,在并购协议中不平等地约定合资企业必须使用外方商标,完全排挤中方商标的使用。将中方的知名商标以高价折股,合资后对中方商标然后弃之不用。如在1994年1月18日震动中国饮料业的百事可乐与天府可乐在重庆“联姻”,曾一度被作为国宴饮品,被民众视为民族饮料象征的天府可乐从此在市场上销声匿迹。为此香港的一家杂志还发表评论称百事在中国攻克了一块最难攻克的堡垒,中国软饮料业的半壁河山已被洋人占去。

2.股权控制策略

外方表面同意,合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对双方商标都可使用。但在实际经营中,外方却利用控股地位将中方商标闲置,使用自己的商标,并利用合资企业的资金为自己的商标大作宣传。合营期限一旦届满,原中方著名商标由于不使用而在市场上为人所淡忘,而中方对外方商标无权继续使用,外方在此时便会提出可继续使用其商标,但须支付高额许可使用费的要求。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外资总是想法设法达到控股地位。

3.自然淘汰策略

在并购协议约定双方的商标都可使用,但同时限定主产品、新产品用外方的商标,老产品用中方原有的商标,然后外方通过产品的升级换代逐步将原中方的名牌淘汰出市场,达到在商标权上完全控制中国的国内市场的目的。如在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合资后,外方利用我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而把我们的产品打入冷宫。又如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

4.冷冻策略

在1994年上海牙膏厂与联合利华合资之前,“美加净”牙膏在中国已经是家喻户晓,年销量达到了6000万支,产品的出口量全国第一,但当它被折价1200万元投入合资企业后,立刻被打入冷宫,代之而起的是露美庄臣,到1997年,联合利华停止在各种媒体上投放美加净的广告,但在同时又在洁诺的广告上不遗余力的大量投入。

5.全面收购策略

外资通过全面收购国内被国人所熟悉的并有良好市场效应的品牌企业,达到迅速抢滩中国市场的目的。2004年2月德高汉高公司与上海轻工控股集团达成协议,全资收购“熊猫”品牌,成为熊猫品牌的新所有人,而原所有人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海海文集团将不得使用熊猫品牌标志,汉高收购在中国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熊猫牌粘胶最终目的也即是能够更快地抢占中国市场。

还有很多专利技术方面的陷阱,我们无法一一去罗列,对于这些陷阱我们要高度引起重视,一定要聘请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进行筹划。

三、并购、合资前的知识产权评估

多年前,笔者参与了几宗国内上市公司的收购案,被收购企业的知识产权被简单评估后,与有形资产合在一起打包卖掉了,无论是收购方还是被收购方都没有将知识产权资产认真看待。如果说现在国内大型企业在引进外资时,不重视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评估,有点求全责备了。但是国内的企业在与外资合作时,在知识产权方面还是屡屡中招,我们需要重新看待知识产权的评估。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6]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临沂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保持临沂的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文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保护文物的责任进一步具体化。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  对全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县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海关、规划、建设、国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文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破坏文物。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市、县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选择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该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需要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核定。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要划定保护范围、树立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建立健全保护机构。
  第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除文物保护工程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级报请原公布机关和上一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临沂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传统街区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形式、高度、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其设计方案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方案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需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所在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原公布机关批准,使用单位应与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保证书》,并负责日常维修与保护,接受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批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宗教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文物法律法规,保证文物完好和安全,并接受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对未经批准而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迁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破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条在《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和成片开发,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预算。
  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根据其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物保护点的拆除、迁移,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预算,并由建设单位在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迁移复建工程的施工和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制定,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其它文物史迹的,应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商定保护措施并列入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选址时应有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在《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成片开发,或者在临沂城区《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以外规划较大规模(≥5000平方米)基本建设,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大规模(≥10000平方米)基本建设,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此需要进行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十三条在本市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四条在基本建设施工或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十五条属国家所有的文物藏品,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必须建立藏品档案,进行分类分级保管,禁止出售或私自赠与。
  第十六条文物单位收藏的文物藏品出馆、复制、拓印和拍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破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安全。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或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二十条文物购销活动,由国家或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安、工商、税收、海关等部门会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查处文物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要及时全部移交给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银行、冶炼、造纸、典当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的文物拣选工作,要接受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发现文物要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价格,移交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在文物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贪污、盗窃国家文物,进行文物走私和贩卖活动情节严重,故意破坏珍贵文物和名胜古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国家文物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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