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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3:57:32  浏览:8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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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严格防范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和《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股票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本所于14︰57将其复牌并对停牌期间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然后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二、本所可视盘中交易情况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本所将严密监控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对通过大笔集中申报、连续申报、高价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等方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账户,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限制交易、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等措施。

采取盘中限制交易措施的,本所在当日收市后向相关托管会员发出《限制交易通知书》,该会员的会员代表应尽快将《限制交易通知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四、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则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教育、引导和规范,并积极配合本所的自律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告知、警示、制止异常交易,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尽责配合的会员,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纪律处分等措施。

五、对恢复上市、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等其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的交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本所可视情况调整相关指标。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07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深证会〔2007〕37号)和2007年8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深证会〔2007〕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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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19号


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二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二日







巴中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18、19、20号部长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均按照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拟定下一年度的《巴中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称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第五条 市级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通用性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方式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代理机构。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或服务的供应商。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第九条 采购人要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和口径或有关规定,结合《巴中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采购人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适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填制《巴中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并按以下程序审查: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审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情况,确认是否已纳入预算和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查并提出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建议;市财政局领导审定。

小汽车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汽车管理的通知》(巴府办发[2006]32号)要求办理编制核定手续,在采购计划申报时必须提供编制批复文件。

基本建设采购项目应履行有关审核批准手续,并按规定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需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若采购人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在报送《巴中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时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该项目的特殊性和其他正当理由,并附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报告应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章 委托代理采购与分散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市财政局确认的政府采购方式,统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依法统一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采购人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招标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3、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第十三条 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应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并对代理事项承担责任。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组织者(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主管部门或采购人,下同)应当按《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第18、1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并经公示后按规定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按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实施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政府采购组织者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包括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的谈判文件,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名单及选择理由,或公开征集、随机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据此向采购人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候选成交供应商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七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政府采购组织者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条件,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政府采购组织者确定采购小组成员(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相关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组织者应当及时将采购活动特别是评标、定标或谈判、询价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按采购实施情况及采购结果填写《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见附件2),在采购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同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将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采购中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必须在指定的省级以上政府采购媒体公布。目前指定为四川政府采购网。

第二十一条 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政府采购组织者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随机抽取,专家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从政府采购候选专家名册中选择性抽取。

抽取专家时,政府采购组织者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2天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出示单位介绍信、填报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申请书》(见附件3)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见附件4),参加专家抽取和监督的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及时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协调。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应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本规程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规程和内部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取适当形式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公开,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本规程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工作规程,制定政府采购各个环节间相互制约的监督运行机制。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部门和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组织者应对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询问或者质疑事项进行答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在规定期限未得到答复的,可向市财政局投诉,市财政局在投诉处理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政府采购组织者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供应商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投诉未按规定处理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均可向市财政局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文件,是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采购人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 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对未按规定报送政府采购合同副本的,暂停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其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签章后报送;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合同由采购人审核报送。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前提下经书面报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查同意后,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涉及调整采购预算的,应按市财政局的规定办理相关的预算调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采购人负责对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验收。需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应当在委托时予以明确。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市财政局可随时抽查核实,发现问题,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第三十一条 所有的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具体程序为:

(一)申报用款计划。采购人依据批复或追加的部门预算,通过“金财网”申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

(二)资金支付。采购人对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验收合格后,采购项目资金属财政资金部分的,由采购人通过“金财网”的“政府采购”模块录入、报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审核下达支付令;属自筹资金部分的,采购人通过“金财网”报送其他资金支付申请,并填制《单位委托付款通知单》。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复印件签章后送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采购人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交纸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或《单位委托付款通知单》。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复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因采购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实行政府采购节约的预算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完毕,采购人依据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盖章退回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委托付款通知单》和其他相关支付附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采购人要定期与市财政局、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对账。

第七章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第三十五条 采购组织者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报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统计信息,采购人负责报送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统计信息。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的统计信息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按规定的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市审计局要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重点监督和抽样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对采购数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组织者应当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巴中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

2-1、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未分包)

2-2、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分包)

3、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申请书

4、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

附件:单击打开.xls
http://www.cnbz.gov.cn/uploadfile/20090327151008271.xls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商引资 政策 办法 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伊犁州对外开放步伐,促进伊犁州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州内外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投资者来我州投资创办企业、经济实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投资者。

  第二条 自治州境内的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开放,州内外投资者可以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投资者可以用货币资本、实物资本、无形资产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凡申办生产性企业,其注册商标、高新技术、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后最高可占投资企业总注册资金的40%。

  第四条 鼓励投资领域

  (一)工业项目(能源工业、加工工业、出口加工业);

  (二)农业产业化项目;

  (三)生态建设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旅游产业开发项目;

  (六)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

  (七)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八)高新技术项目。

  第五条 州政府经协办(招商局)委托授权各县、市政府指定的招商部门审核办理本县、市的区内外投资企业享受自治州优惠政策证书;州政府经协办(招商局)对各县、市办理区内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工作予以监督。区内外投资者申办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六条 凡在我州投资的区内外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的优惠政策,享受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州境内沿边开放城市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自治区以内(以下简称区内)投资者在我州新办国家鼓励发展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优惠政策第四条鼓励投资领域的工业企业(2004年1月1日起新建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财政按10%—20%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资金;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财政按20%—40%返还企业作为企业发展资金。

  (二)区内投资者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交纳的房产税、车船税,财政按50%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资金。

  (三)区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期满后,凡年出口本企业产品占总生产量50%以上的,继续延长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区内外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景区综合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营业税3年内财政返还20%用于企业发展资金。

  (五)区内外投资者在继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税收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外,在自治州新办国家鼓励发展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优惠政策第四条鼓励投资领域的工业企业,由自治州财政局、经贸委根据国家财政部、经贸委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州实际情况,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给予技术改造贴息。

  第三章 土地和矿产开发政策

  第七条 关于生态建设的土地政策

  (一)凡经批准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和生态建设的,实施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收益、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免交全部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可以从用地总面积中划出30%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其他经营,免交土地出让金。

  若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标准的,土地使用权还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二)凡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集体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和生态建设的,在集体土地所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可以继承、转让(租赁)和抵押。

  (三)经批准从事农业综合开发,且符合自治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关于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政策

  (一)凡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地进行旅游开发的项目,经批准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具有相当规模的,前5年免缴土地出让金,第6年至第10年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

  (二)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前5年免缴土地租金,第6年至第10年免缴50%的土地租金。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工作重点县、重点乡投资的,前10年免缴租金。

  (三)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投资者的经营期、投资区域,最高可以减缴50%的土地出让金。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挂账经营、缓期交纳、先交后返等优惠政策。

  (四)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技术先进的工业项目,经批准后,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使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采取先征后返或前5年保留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投资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供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政策

  (一)对一般性竞争行业,坚持以出让、租赁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原国有企业时,采取分割出让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方式,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优先享受受让权和承租权;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组建企业集团的,原企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价的20%交财政,其余80%企业留用。对破产企业,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收益,优先返还企业用于职工安置,其剩余部分由当地政府调剂使用。

  企业使用现有土地转产搞其他生产经营的,只要有利于搞活企业,有利于安置职工就业,可继续保留原无偿划拨的用地使用权,不按改变用途对待。

  第十条 矿产资源开发政策

  (一)积极鼓励区内外投资者勘查、开采自治州矿产资源,对涉及的探矿权使用费实行优惠,优惠幅度最高可达100%,采矿权使用费在权限内优惠幅度最高可达80%。对于投资勘查开发铜、铅、锌等有色金属矿点、矿化点的,允许进行边采边探,在其开发生产的3年内,可免缴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

  (二)对于矿山企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或具有其他一些情形的,在权限内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以转为国家资本。

  (三)探矿权人投资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后,可依法优先获得采矿权,其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产进入商业性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于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四)矿山企业综合开采回收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一条 加快和鼓励畜牧业发展,对农村的畜禽养殖能不占用耕地的,应尽量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按照农业用地对待和管理;畜产品加工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规费征收政策

  第十二条 区内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新建工业项目及兴建其他鼓励投资项目,按照从优从低标准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章 公益事业发展政策

  第十三条 区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办的医院,凡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区内外投资者投资办学或中外合作办学,在办学审批、职称评定、推荐就业、教学业务指导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区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办其他公益事业和进行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也同样享受税收、土地使用、规费征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金融服务政策

  第十六条 改进金融服务,在开立账户、结算、现金供应、信贷登记咨询等方面提供便捷、优质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十七条 货币信贷政策

  (一)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根据投资者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打破所有制界限,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安排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放宽贷款抵押品范围,对投资流通领域的企业采取仓库保全抵押贷款,对投资公用设施领域的,可试行收益权或收费权抵押;对投资者担保难的问题可采取联保、互保和贷款保险、资产抵押和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大力发展企业担保中介服务机构,增加担保基金,扩大担保面,提高担保额度;通过“金融超市”、“绿色通道”等形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贷款的发放效率。

  (二)创造良好的外汇金融环境,促进外贸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结售汇服务;对出口企业试办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简化经常项目管理,满足投资者的合理用汇需求。

  (三)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对效益好、信誉高的投资者,可适当降低或不上浮;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投资民族贸易生产、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国家民委确定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企业的贷款实行利率优惠的政策,即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优惠部分由人民银行负责给予补贴。

  (四)积极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通过召开季度经济金融运行分析例会、银企合作项目推介会议等形式,加强政府、银行、企业间的联系沟通,为企业发展构筑信息交流平台。

  第七章 投资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好各项服务,对投资项目,实行部门牵头协调服务制度,投资企业各类项目前期筹建、审批事项,由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协调、服务。

  第十九条 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州投资兴办企业、经济实体,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及发展计划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二十一条 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为投资企业提供简便高效的全方位服务,推行项目审批“一厅式办公”和“一站式服务”,积极为投资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系列手续,协调企业与银行、国土资源、供电、工商、税务、劳动就业等部门的关系。对投资者自主确定的投资项目,文件资料齐全的,由县(市)招商引资部门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第二十二条 区内外投资者对任何项目主动进行勘探、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可优先获得投资权、开发权。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发展计划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投资企业的非法干预行为。对违法、违规执法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实施后,凡我州以前有关文件或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优惠政策由州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提高招商引资水平,推动自治州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州内外的各种组织、社会各界群众以及其他各界人士(国家公务人员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利用各种渠道,积极从外地为我州引荐资金、技术,在州内投资符合我州产业导向、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成功的,均可按此办法对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引荐项目范围

  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伊犁州实际需要的项目。

  第四条 下列资金不属本奖励办法之列:

  (一)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每年计划拨付的资金。

  (三)由上级部门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

  (四)经考核认定不宜奖励的资金。

  第五条 引荐成功标准(同时符合以下两条要求)

  (一)引荐资金按合同或协议如期到位

  (二)引荐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3、三产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完成当年投资额。

  第六条 奖励标准(以到位资金为准)

   (一 )按实际引进资金总额,最高不高于1%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引荐州外无息或低息资金投向符合我州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或社会福利事业项目,按与其同期利息差额的10%奖励。

  (三)引荐州外赠与资金的,按引资的5%奖励。

  (四)以上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属商贸旅游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城郊种植业、生态农业、城市基础建设、小城镇建设项目的,加奖原奖金额的20%。

  (五)属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加奖原奖金额的30%。

  (六)属于对本地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或技术改造有重大作用的项目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加奖原奖金额的50%。

  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四、五、六款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单项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一)申请阶段:由承办方出具引荐证明,引荐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符合条件的由招商引资工作部门发放《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书》。

  (二)审查阶段:对引荐成功的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部门发放《招商引资奖励证明书》。

  (三)实施阶段: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奖金渠道,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专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项目和奖金报政府批准后,招商引资工作部门办理奖金支付手续。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奖励办法实施后,凡我州以前有关文件或奖励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更为优惠的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

  (二)本奖励办法由伊犁州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招商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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