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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红树林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05:25  浏览:9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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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红树林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红树林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2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红树林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三亚市红树林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红树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树林保护,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实行保护区与社区共管。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破坏红树林资源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单位主管全市范围内的红树林资源。
第五条 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经费,必须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红树林保护区内和保护区外的红树林都属于本办法所保护的范畴。凡征用红树林保护区以外用地时,需要砍伐其他红树林的,按规定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逐级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海域范围内未规划为林地和设为自然保护区的红树林资源,开发、利用时应报经林业和海洋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范围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征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若因国家、省或市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占用或者征用红树林林地的,应当依照《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六条,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用。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或红树林生长的湿地环境排放污水、倾倒污染废弃物等,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九条 严禁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狩猎、养殖、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繁衍或捕捞各种海产品、使用明火及其他违法行为,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自然保护区机构按《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工具,限期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据情况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红树林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设施、设备等,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建立红树林保护区补偿机制,凡因红树林保护区规划、建设中征占或破坏农村周边的农田、生产用地,应予一定补偿,保证保护区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保护区必须做好基础设施的建设,开展对保护区内各类资源调查,负责保护区的规划、设计、恢复、宣传、科研和发展工作。
第十三条 对保护红树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保护和发展红树林。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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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宣传部: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现将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启始期限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企业管理出版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
  宗教文化出版社
  经济管理出版社
  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海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中共党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人民教育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中央文献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中国工商出版社
  中国工人出版社
  中国青年出版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中国统计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税务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中国城市出版社
  中国摄影出版社
  中国长安出版社
  中国戏剧出版社
  中国地图出版社
  科学普及出版社
  中国市场出版社
  中国计划出版社
  冶金工业出版社
  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国发展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
  航空工业出版社
  北京航宇音像出版社
  《国际航空》杂志社
  人民日报出版社
  化学工业出版社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
  中国妇女出版社
  文物出版社
  华文出版社
  中国民族摄影艺术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中国人口出版社
  作家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中国华侨出版社
  中国宇航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纺织出版社
  台海出版社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中国民航出版社
  群言出版社
  中国经济出版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中国商务出版社
  九州出版社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中国言实出版社
  五洲传播出版社
  研究出版社
  中国电影出版社
  中国文联出版社
  中国三峡出版社
  海洋出版社
  中国商业出版社
  当代世界出版社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中国农业出版社
  中国人事出版社
  华夏出版社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水运国际函字[201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以来,国际船舶代理业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依法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超过1900家(含分公司),其中多数企业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效期截至2011年6月30日,需要办理换发《登记证》手续。
  为做好换发《登记证》工作,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凡《登记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30日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换发新的《登记证》。逾期未申请换发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不得继续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换证工作是贯彻《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了解国际海运企业经营现状、评估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换证工作按时完成。
  我部委托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船代协会”)协助办理换证工作。换发《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网站(www.casa.org.cn)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在网上填报相关资料,并获取网上备案编号。
  2、申请人将网上填报的资料自行打印,经公司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后,于4月20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于5月10日前统一报送我部。
  4、我部将依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换发新的《登记证》。
  审核结果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www.mot.gov.cn)以及中国船代协会网站予以公布。新的《登记证》由中国船代协会寄送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分发到相关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附件1);
  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附件2);
  (上述两个附件均可从中国船代协会网站下载填报打印)
  3、现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5、两名有三年国际海运经历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须证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的母公司工作)、履历表和劳动合同(附件3)。
  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对不能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的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 附件1: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103/P020110323537640426448.doc
• 附件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103/P020110323537640247464.doc
• 附件3:公证书、履历表格式样本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103/P02011032353764040385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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