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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8:43  浏览:9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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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8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构建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黔民发〔2007〕38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居住在本市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是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本市因病、因灾等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一次性应急生活救助的措施。

因地震、水灾、旱灾、风雹灾等大面积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及时、适度和公开、公平、公正;

(三)保障基本生活;

(四)属地救助。

第五条 临时救助重点对以下几种对象给予救助: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家庭、“三无”人员、五保对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贵阳市城市本地区低保标准、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国家扶贫办提供的贫困线标准的农村低收入家庭;

(四)贫困家庭的子女就读高中、职业中专经各种救助后,仍无力支付学费的,或参加全国统考被国家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正式录取后,家庭无力负担其赴学校报到费用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50元——3000元适当救助;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死亡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重残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500元——3000元适当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3000元以下适当救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贵阳市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各区(市、县)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

5.贵阳市居民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导致需要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7.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8.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

1.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村)进行公示(3—5天);

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村(居)委会在《贵阳市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社区查访,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区(市、县)民政局审批。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将给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情况输入计算机。

(三)审批

1.区(市、县)民政局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区(市、县)民政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特殊紧急情况,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3.因病、因灾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较大困难的,一次性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报贵阳市民政局批准。

4.特殊情况,市民政局可以直接救助。

第九条 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纳入每年的部门预算,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救助金使用额度编制预算,资金滚存使用;

(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可根据情况作临时补充;

(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形式参与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设立专账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市、区(市、县)临时救助资金每年3月31日前进入本级专账。

(一)区(市、县)民政部门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

(二)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失职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各级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个人,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当事人当年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第十五条 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事。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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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发展棉花生产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发展棉花生产的意见


 农办农[2006]15号

各产棉省(自治区)农业(农林)厅(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今年棉花生产稳定发展,切实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保障我国棉花产业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分析棉花产需形势

  (一)国内棉花供不应求。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5年我国棉花种植面积7590万亩,总产量570万吨,分别比上年下降11%和9.8%;同期全国纱产量1440万吨,同比增长11.5%,棉花总消费量950万吨左右。纺织服装出口达1150亿美元,同比增长20.7%,连续三年保持20%以上的速度增长。

  (二)进口棉花急剧增加。目前,棉花已成为我国继大豆和食用油之后的第三大进口农产品。2001-2005五年共进口原棉566.6万吨(2001、2002、2003、2004分别为5.6万吨、17万吨、87万吨、190万吨和257万吨),其中2005年进口棉花占同期世界棉花贸易量的29%,占同期国内棉花消费量的27%。

  (三)棉花生产基础不牢。我国大部分棉田基础设施薄弱,远不能抵御洪涝灾害,棉花生产“靠天吃饭”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棉田土壤有机质下降,养分失调,土质结构变差,耕地地力下降较为严重;棉田土壤中病菌积累增加,老棉区枯、黄萎病混生、蔓延暴发。同时,棉铃虫抗性增强,部分棉田非靶标害虫大发生等问题也对棉花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贸易环境有所改善。2005年在香港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决定从2006年起,发达国家全面取消棉花出口补贴,棉花的国内外价差将有所缩小,有利于扩大国内棉花生产。

  二、2006年棉花生产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恢复增加棉花播种面积为基础,以增加科技含量为支撑,以提高单产水平和纤维品质为重点,大力推广节本增效实用技术,不断提高棉花种植效益,提升棉花综合生产能力,为满足纺织工业发展原料需求和保障棉花产业安全做出贡献。

  (六)总体目标。力争棉花播种面积达到8000万亩左右,平均单产75公斤/亩以上,实现皮棉总产量600万吨以上。其中长江流域棉区稳定在2000万亩,黄河流域棉区恢复增加到4200万亩,西北内陆棉区适当扩大到1800万亩。进一步优化品种、品质结构,提高植棉效益和竞争力。

  三、恢复增加棉花种植面积

  (七)大力发展优势区域内的棉花生产。继续实施《全国棉花优势区域发展规划》,使棉花种植进一步由分散棉区向优势区域集中。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提供棉花供求信息,正确引导农民适当扩大棉花种植面积,稳定发展棉花生产。各棉花主产省(区)要在资金、项目、人员、技术等多方面予以重点扶持,确保优势区域内棉花生产稳定,努力提高优势区域内的棉花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周边地区棉花生产水平的提高。

  (八)努力提高复种指数。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两大棉区要积极发展棉花与小麦、油菜、玉米套种,因地制宜地推广棉花与大蒜、马铃薯等其他作物的间种,提高耕地复种指数,实现棉花与粮食及其他作物的协调发展。为积极推进超早熟短季棉的试验示范,今年我部已将其列入国家级棉花区域试验。同时,在河北、山东、河南和新疆等省(区)开展栽培试验,研究超早熟短季棉的适宜区域、生长特性和配套栽培技术,为品种审定、推广提供依据。各有关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技术储备,稳步推进超早熟短季棉的试验示范工作。

  (九)积极扩大宜棉区棉花面积。河北、山东等盐碱地较多的省份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盐碱地改良力度,推广耐盐碱的棉花品种,增加盐碱地植棉面积。新疆棉区在水利条件相匹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开垦荒地,扩大棉花种植。

  四、努力提高棉花单产水平

  (十)提高棉田地力。各地要根据中央和我部关于搞好“沃土工程”建设的要求,增加棉田土壤有机质投入,提高肥料和水资源的利用率,改造中低产田、防止水土退化。同时,配合“测土配方施肥行动”的实施,积极开展棉田耕地质量建设,改良土壤环境,提高棉田地力。

  (十一)推广优良品种。各地要加大抗病、抗虫优良品种的研发和推广力度,重点培育高抗棉铃虫和棉花枯黄萎病的新品种;加快杂交棉的推广步伐,扩大杂交棉种植面积;积极发展高品质棉,推行良种良法配套,充分发挥优良品种的增产潜能。

  (十二)做好科技入户工作。以实施“科技入户工程”为契机,围绕标准化棉花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品种展示示范,引导各地确定主推品种,提高优良品种和关键技术的到位率和入户率。在棉花生产关键时期,组织棉花专家组深入各主产区指导生产,切实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十三)加大新技术示范力度。大力推进棉花简化栽培和节本增效技术的普及应用,减少用工,降低成本,增加效益。通过实施“棉花无土育苗移栽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项目,研究其棉苗的生长发育规律和配套栽培技术,加快技术的转化应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1-2项主推实用新技术,将优良品种与主推技术相配套,并组织多种形式的现场观摩会,促进主导品种与主推技术大面积应用,努力增加棉花生产的科技含量,提高棉花种植效益。

  五、着力改善棉花纤维品质

  (十四)调优品种结构。因地制宜地推广适纺高支纱和中支纱原棉品种的种植面积,调优棉花品种结构。长江流域重点发展纤维长度32mm左右、断裂比强度33以上、马克隆值3.8-5.0、适纺60支左右高支纱的高品质棉花品种。黄河流域及西北内陆棉区重点推广纤维长度30mm左右、断裂比强度30以上、马克隆值3.4-4.5、适纺32-40支左右中支纱的棉花品种。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订单”生产适纺低支纱的专用品种。

  (十五)推进规模种植。各棉花主产区要积极推行规模栽培,统一品种布局,努力实现“一乡一品”,搞好技术服务,切实提高原棉品质一致性。

  (十六)全程控制“三丝”。各产棉区要严格对采摘、晾晒、包装、运输等环节的“三丝”控制。今年,我部将在新疆开展防“三丝”标准化生产试点,着力探索解决我国棉花“三丝”的有效途径。各地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广大农民使用棉布包、袋摘拾棉花,从源头减少和控制“三丝”的混入。

  六、扎实做好当前棉花生产的重点工作

  (十七)认真搞好春耕备播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加强指导。切实搞好棉田整地保墒、造墒等工作,努力扩大棉田造墒面积;要备足备好良种、肥料、农膜、农药等生产资料,做好农机具检修;同时要抓好技术培训工作。

  (十八)切实加强棉种检疫和市场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早调剂棉种余缺,确保棉种供应充足,加强对棉种市场的监管力度,严禁假冒伪劣棉种流入市场。在棉种调运和调剂过程中,严格检疫检验制度,严防带菌种子流入非病区,特别是要加强对黄萎病菌的检验,努力控制黄萎病的发生,使其不再蔓延。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政法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清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主动适应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主要任务

  (一)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

  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

  (二)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探索“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加强国内法学院校与海外高水平法学院校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双方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积极利用海外优质法学教育资源,探索形成灵活多样、优势互补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律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增强学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法学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手段,提高高等法学教育质量。

  (四)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五)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

  鼓励法学骨干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教学团队,聘请世界一流法学专家学者到国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建设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建设80个左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20个左右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20个左右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二)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

  选派1000名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1-2年,参与法律实务工作。选派1000名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1-2年,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

  (三)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

  依托“本科教学工程”,支持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重点建设100个共享共用的示范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鼓励各地各高校结合实际,建设相应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

  (四)开展法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依托国家留学基金,重点支持法学专业学生到海外留学深造,重点支持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海外学习交流或开展合作研究。

  (五)建设高水平教材。

  做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学类重点教材的编写、培训和使用工作。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组织编写一批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科学性权威性强的案例教材。有鉴别、有选择地引进一批国外法学优秀教材。

  (六)制定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

  参与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类型和实务部门需求,研究制订本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指导标准。

  四、组织实施

  (一)实施原则。

  统筹布局、择优遴选。根据高校类型和所处区域,择优遴选一批办学方向正确、办学特色鲜明,教学科研水平高、有一定法学教育规模和较好工作基础的高校,整体规划,统一部署。

  分步实施、动态调整。有计划、分阶段地推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工作。加强检查评估,建立参与高校动态调整机制。

  (二)管理机构。

  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教育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委员会,负责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的指导、咨询和协调。

  成立由法学教育教学一线专家学者组成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申报方案的评审以及实施情况的评价工作。

  (三)申报和评审。

  高校自主选择参加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人才培养类型,提交加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申报方案。专家委员会对高校申报方案进行评审,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参加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高校。

  (四)建设周期。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周期为10年,分期实施,首期为5年(2011-2015年)。

  (五)检查评估。

  专家委员会依照参与高校的申报方案和人才培养标准,进行检查评估。不合格的退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五、政策保障

  (一)支持参与高校围绕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在招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学制设置等方面进行改革。鼓励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参与高校,在本校推免名额内重点支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

  (二)支持参与高校改革专业教师准入、职务聘任、考核和培训等相关制度。

  (三)支持具备条件的参与高校申请成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四)依托“本科教学工程”,对参与的中央部委高校给予经费支持。联合有关部门,为实务部门承担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与经费保障。各地应为参与计划的地方高校提供专项经费支持。支持参与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提供专项经费保障。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把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全面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意见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等学校(教育部部属高校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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