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55:38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府字[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级以下人员的调动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减工作人员科学、合理、协调、有序的管理机制,有效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保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序流动,杜绝无计划增人增资、瞒报漏报减少人员和套取财政经费现象的发生,切实减轻财政供养负担,根据《公务员法》、《景德镇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调动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坚持执行核编进人的规定,严格控编进入,防止超编进人。
(三)坚持实行人员结构管理,严格按照编制结构比例配备人员。
(四)坚持部门内部调剂、总量平衡,严格控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增长。
(五)坚持在本级内调动人员,严格控制县(市、区)人员调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六)坚持严把逆向调动关,严格控制企业人员调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差额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机关单位、企业或事业单位人员调入机关单位。
二、人员调动管理的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委组织部依据有关规定调任人员除外)。
(二)机关单位,是指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
(三)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人员调动工作程序
(一)为引进高素质人才,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对硕士研究生学位以上(含硕士研究生)的人员(男40岁,女30岁以下),用人单位需要且专业对口、有编制空缺的,经市人事局与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查、市长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二)拟调入市直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对违规录用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准调入。
(三)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在市编办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数内报批。
(四)申请逆向调入市直机关、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确实因工作需要的,按一定的程序办理:申请调入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编制范围内,由市人事局审批后办理。申请调入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审批;申请调入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初审后经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
(五)市直同类别单位之间人员平行调动的,由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
(六)市直单位人员顺向调动的,由市人事局直接办理调动手续。顺向调动指:机关单位调到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到企业单位。
(七)同类性质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平行调动,经市编办审核编制,报市人事局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四、其他
(一)拟调动人员的部门、单位在办理人员调动前应到市编办核准编制手续。凡人员调动不符合本办法的,各部门、单位不得办理调配、编制和工资等方面的审批手续。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维护人员调动和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对违反本办法的,要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四)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能:
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
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
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我市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 达州市经济委员会、达州市科学技术局、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达州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从2007年起,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0日。
第六条 从2008年起,凡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必须在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中推荐。
第七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市重点优势企业、市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省名牌产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
2.科技活动经费的筹集额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2%。
3.科技活动经费的支出额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2%。
4.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16%。
5.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的比例≥12%。
6.科技活动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人数的比例≥3%。
7.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市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8.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9.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
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10.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
队伍结构合理,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11.技术中心组织体系比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12.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13.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或技术部、研究所,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1.企业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2.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市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6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经委。
3.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依据初评结果,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
5.市经委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综合答辩评审。
6.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现场核实情况及专家综合答辩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九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认定结果联合发文予以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认可予以授牌。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依据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30日前将评
价材料报县(市、区)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2.数据初审。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6月15日前报市经委(一式6份)。
3.数据核查。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示。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任何一项不低于第二章第七条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暂停使用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1.连续三年销售收入未达到8000万元最低认定规模的;
2.连续三年新产品产值率低于16%的;
第四章 整改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给予整改期(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2.当年评价不合格;
3.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4.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5.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整改与撤销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已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委。
第二十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每年联合发文公布一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市政府将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并优先推荐列入省、市技术创新和科技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也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概况
1.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详细通讯地址,中心主任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职工总数,所属企业情况(按资产关系),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建立时间,机构设置情况,专职从事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数;
3.企业主要产品及技术水平; 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4.近三年(含当年预计)主要经济指标(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税收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扣除及加计扣除数、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新产品产值率)
二、现有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状况
1.技术开发机构活动的主要领域及优势,近三年来取得的主要成果及水平;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人员编制数、技术素质状况、主要技术带头人概况、对科技人员主要的激励措施;
4.技术开发经费来源渠道及近两年支出构成情况;
5.主要技术开发手段、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及净值(万元);
6.近三年技术开发项目的主要来源、项目决策的程序或流程、项目开发或管理方式;
7.技术开发机构内部管理的主要制度或办法(仅提供制度或办法的名称)。
三、申请技术中心认定的理由
1.技术中心定位、作用与认识;
2.现有技术开发机构存在的问题;
3.行业技术发展或市场竞争对技术中心建设的影响评估;
4.其他
四、技术中心组建与运行方案
1.技术中心领导体制、组织机构与职责、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案;
2.拟采取的激励机制或措施等;
3.技术中心主要的研究与开发方向、规划与近中期(3—5年)目标等;
4.主要研究与开发方式、主要合作伙伴等;
5.技术中心研发经费来源与保障措施;
6.其他
五、技术中心建设经费筹措与投资概算
1.技术中心主要建设内容与周期(含科研仪器设备投入、科研基建设施投入、人才队伍培训与软件引进,以及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硬件投入);
2.实施方案
3.资金筹措方案
六、其他需说明和补充的附件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申报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名录(姓名、职称、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专家级别(享受国务院津贴、有突出贡献或省、市级技术带头人等));
4.专利证书,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定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重要技术成果或获奖情况。
5.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
6.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7.企业成立技术中心的文件(原件)。
8.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解缴情况证明(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据)。
七、县、市、区经委意见 (正式文件上报)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一)市认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表
企业名称
邮政编码
企业地址
联系人
企业网址
联系人
职 务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指标序号
指标名称
单 位
L107
表代码
指标
数值
1
从业人员人数
人
L107-1-1
2
产品销售收入
千元
L107-1-6
3
产品销售利润
千元
L107-1-8
4
科技活动人员合计
人
L107-1-14
5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人
L107-1-19
6
科技活动经费筹集额
千元
L107-1-20
7
其中来自政府部门资金
千元
L107-1-23
8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千元
L107-1-27
9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千元
L107-1-33
10
新产品销售收入
千元
L107-1-49
11
新产品销售利润
千元
L107-1-51
12
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L107-1-52
13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
项
L107-1-54
14
专利申请数
件
L107-1-60
15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件
L107-1-61
16
发明专利授权数
件
17
技术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8
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含在站博士后)人数
人
19
与大学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家
20
设在海外的开发机构数
家
(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补充数据表
企业
名称
指标
序号
指 标 名 称
单位
指标数值
1
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
万元
2
产学研合作的研发项目数
个
3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项目数
个
4
聘请国外技术专家一个月以上的数量
人
5
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
万元
6
技术中心人员参加一个月以上培训的人数
人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府办[2006]19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保亭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
设防要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建设的破坏,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指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和地震动时程等)确定,地震小区划(包括地震动小区划和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震害预测以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亭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项目,技改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以所标示的地震动参数值作为抗震设防要求,但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凡是在保亭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对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
第四条 县地震局(挂牌在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参加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审批其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纳入必备的报建程序。
第六条 县发改、建设、规划、设计等部门及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做好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下列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交通工程
1、公路的大型桥梁,中长以上隧道。
2、高速公路。
(二)能源工程
1、大中小型水库(蓄水量≥0.6亿立方米)大坝,位于城市上游的I级档水库。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的热、水电厂、枢纽变电站和调度楼工程,县级电力调度中心。
(三)通讯工程
1、大功率(≥100千瓦)广播电视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
2、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容量≥5000门)的主机楼、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主机房。
(四)生命线工程
1、供水、供气、供电、贮油、贮水、贮气工程。
2、大中型粮食加工厂、粮食仓库、冷库等。
3、县级医院的病房、药房、血库及重要医疗设备和手术室用房。
(五)特殊工程
重要军事工程、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仓库等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大于6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
2、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房,动力设施、通讯、调度、电算、试验中心、贵重仪器(仪表)间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工程。
3、高层(坚硬、中硬场地高度≥25米;中软、软弱场地高度≥20米)建筑工程。
4、县政府及所属的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中心、指挥机构,金融、贸易、宾馆、档案机构等所在建筑工程。
5、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1000座位)、体育馆、礼堂、教学大楼、图书馆、监狱、博览中心、候车大厅等公共建筑工程。
第八条 下列地区的重要工程建设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0.05g分界线附近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筑工程。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度不同构造及工程地质复杂的城镇所在地、中型厂矿企业和开发区。
(三)活动断裂通过地区的重大工程。
第九条 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业务的申请、登记、批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填写拟建工程项目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申请、登记、审批表。
(二)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确定该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
(三)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报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由该单位报送省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省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组织评审报告及审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接到省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审定结果和批复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凡本办法所规定的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和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要求的批复,并按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否则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报建,设计部门不予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对不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依据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审查其设计施工图。对未经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查获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给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二条 负责工程造价预算的单位及个人应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所需经费列入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除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提供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凡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凡在保亭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外省籍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甲级资质证书,本省籍的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或海南省地震局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报经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登记,接受资格审查后,方可按照规定范围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使用范围按照国家物价局、国家财政部(1992)价费字399号《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筑工程,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47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建设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设计部门未按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擅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的、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48条规定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没有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范围以及不遵循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则,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其评价结论无效,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不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凡未经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出具抗震设防要求而擅自动工建设的,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或责令工程业主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五的罚款。
第十九条 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