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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33:34  浏览:9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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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忻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忻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忻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部门统计管理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忻州市行政区域内部门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统计局作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履行统计调查服务和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负责对各部门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和指导、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发布等进行管理,对部门的统计基础业务进行指导。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四条 部门统计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和本部门编制、人员情况设置相应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在业务上接受市、县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部门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置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六条 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七条 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由本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拟定调查方案。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报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报政府统计部门审批。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九条 部门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分类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提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一条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部门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

第四章 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内专业统计报表,无论定期报表、年报或一次性调查报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同时应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对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部门统计资料和财务资料要及时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

第十四条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应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通过工作会议或业务会议向各部门明确统计数据报送渠道、方式、内容和时间。

第十五条 部门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统计年报、统计定期报表、普查及其它一次性统计调查报表和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部门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经本部门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印章上报。

第五章 统计基础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加强对原始凭证和统计资料的管理,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 对重要数据各部门应建立统计台帐。

第六章 统计资料的发布

  第十九条 部门公开发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字,须经同级统计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政府统计部门要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适时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在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的统计信息咨询,按国家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章 统计科学研究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部门统计人员要积极参加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科研活动,每季度必须撰写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报告,对本部门管辖的经济社会情况进行及时反映、深入分析。统计信息、分析应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政府统计部门要适时召开统计分析交流会议,各部门统计人员参与,对全市经济社会情况进行分析交流。

第八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统计部门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对部门统计报表、统计信息进行考核,并对优秀统计人员和集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政府统计部门对部门统计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实行统计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主要经济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部门统计工作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对政府统计部门要求报送的各类报表屡次迟报、拒报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随意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四)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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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附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


一、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79)银保字第16号)

二、对保险公司在人民银行的其他保险存款的规定((83)银发字第213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

四、关于停止开办“有奖人身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87)153号)

五、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有奖保险业务的批复(银复〔1989〕107号)

六、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实行浮动费率的批复(银复〔1990〕187号)

七、关于渔船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银复(1992)46号)

八、关于印发《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2〕221号)

九、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2〕272号)

十、关于停止保险公司为地方政府代办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93〕24号)

十一、关于下发全国性保险条款及费率(国内保险部分)的通知(银发〔1993〕95号)

十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条款法律效力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112号)

十三、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口岸分公司申请诉前保全问题的批复(银复〔1993〕356号)

十四、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银发〔1995〕165号)

十五、关于“保险业务咨询”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5〕367号)

十六、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187号)

十七、关于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银发〔1996〕217号)

十八、关于下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银发〔1996〕253号)

十九、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459号)

二十、关于法定再保险业务问题的批复(银复〔1996〕205号)

二十一、关于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中外方股份比例问题的函(银函〔1996〕45号)

二十二、关于同意开办家庭责任保险条款的通知(银发〔1997〕155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513号)

二十四、关于法定分保预付手续费标准等问题的批复(银复〔1997〕282号)

二十五、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银函〔1997〕210号)

二十六、关于对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应予规范问题的函(银函〔1997〕217号)

二十七、对保险机构及代理机构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银保险〔1997〕5号)

二十八、关于机动车辆运输保险产寿险业务划分的批复(银保险〔1997〕27号)

二十九、关于对保险代理人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银保险〔1997〕74号)

三十、关于船舶保险条款86/1/1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463号)

三十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号)

三十二、关于印发《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1998〕61号)

三十三、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银发〔1998〕337号)

三十四、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432号)

三十五、关于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511号)

三十六、关于纠正江西省部分地方政府干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98〕532号)

三十七、关于对法定分保条件中第九条进行补充规定的批复(银复〔1998〕98号)

三十八、关于保险监管问题的复函(银函〔1998〕364号)


审判管理民主化是指审判管理者在审判管理活动中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以下简称审书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使他们参与到审判管理活动中的过程。它是民主思想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一、审判管理民主化的价值

民主化的审判管理与传统型的审判管理相比,对培养审书人员的审判管理意识、实现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保护审书人员的合法利益、实现审判工作科学发展方面有积极意义。

(1)推行审判管理民主化可以培养审书人员的审判管理意识,锻炼审判人员的自我管理能力。传统型审判管理遵循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命令、决定、通知的方式“强行”贯彻决策者的意图,而被管理者只能遵守和执行。审判管理民主化强调的是审判人员参与审判管理,在参与审判管理的过程中,审判人员逐步树立自我评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管理理念,减少管理者对法官的直接控制,从而使审判工作实现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变。

(2)推行审判管理民主化可以实现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提高审判管理效能。传统型审判管理中,审判管理是院领导或者是审判管理部门的事,与审书人员无关,审书人员只是被动的服从。审判管理民主化强调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平等交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一方面审判管理者运用科学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规范、监督、引导和协调,另一方面被管理者参与到审判管理中,对审判管理制度、审判管理方法和审判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管理者的指引和要求公正、高效开展审判工作,二者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形成推动审判工作良性运行的内生动力。


二、审判管理民主化的路径


(一)审判管理主体

院长作为审判管理工作的领导者,具有民主意识、民主作风、民主精神,审判管理决策才能得到审书人员的拥护与支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下称审管办)是审判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者,担负着审判管理制度执行与落实工作。一个缺乏权威的审判管理实施者所作出的审判管理指令,很难得到一线法官的认可和执行。同时,审判管理要有庭长、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参与。审判管理不只是审管办或院领导的事,还关系到一线法官的切身利益。这种参与应是实质性的参与。


(二)审判管理方法

1.要变事后追责为事前引导,通过《审管提示》等手段对案件流程、工作重点进行引导提示。例如对审限的管理,不再是对超审限案件的承办人进行处罚,而是对四项案件中的需要恢复审限的案件根据鉴定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司法鉴定终结函实行随时提示;对临近审限的常规案件进行周提示;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四项未结案件实行月检查提示督办等,促使案件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2.要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被管理者努力去完成任务,实现管理目标。通过在发放奖金、津贴、福利等物质激励和提供晋级、升职、表扬、嘉奖等精神激励时向一线的审书人员倾斜方式,提高审书人员的责任感,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时单纯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激励效果不明显,还应把二者相结合,提高激励的持久性。

3.要充分尊重人性要素,充分发掘人的潜能。现代管理工作的核心及动力只能是人以及人的积极性。审判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进行情感塑造,管理者不能“高高在上”,要俯下身去以真挚的感情与审书人员进行交流,激发审书人员的正向情感,形成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


(三)审判管理制度

1.构建多方参与的审判管理互动交流平台。在法院内部建立审判管理联席会,作为沟通交流平台。联席会由院长、审委会、审管办及业务部门的法官组成,通过定期开会的形式,共同学习审判管理方法和技巧,研究制定审判管理政策和制度,分析审判工作运行动态,查找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共同研究审判工作均衡、有序运行的方法。通过审判管理联席会,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沟通交流、协商会办的平台,提高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的融合度。通过交流与沟通,一方面能够预防审判管理决策脱离审判工作实际或违背审判规律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让一线审书人员更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审判管理决策导引方向,及时按照审判管理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实现一线审判人员由以前被动接受审判管理到主动接受审判管理并能够实现自我管理的转变,从而为双方良性互动打下坚实基础。

2.建立审判委员会领导下的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制度。案件质量评查是以提高审判质量为目标,以规范司法行为为重点,以规范化、制度化的检查评析为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对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内部监督管理的审判管理方式,是评估案件质量、规范司法行为,统一司法尺度的重要手段。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审判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法院应当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下称质评委),在审判委员会领导下专门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质评委由各业务庭资深法官组成,主要负责开展案件卷宗常规评查和发改案件重点评查工作,提出案件评定等次、评查结果等意见;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送审判工作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

3.构建科学的考评激励机制。首先管理者要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审判管理因其可量化、可比较等特点,与司法政绩密不可分。审判管理必须有正确的司法政绩观来领航,否则就会出现一味追求高指标而违背审判规律的现象,甚至出现弄虚作假,一门心思在审判数据上做文章的问题。其次是要注重考评的导向功能,真正解决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形成竞争、择优的环境和氛围。第三,考评激励要保持客观公正,凡涉及考评内容、考评标准、考评程序、考评方式及考评结果的一律予以公开,接受审书人员的评议和监督,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树权威。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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