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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关于萍乡市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9:29  浏览:8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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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关于萍乡市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关于萍乡市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萍乡市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萍乡市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


  为规范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行为(以下简称:工程项目),严格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综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第一条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总投资为:44940万元。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渠道为:(1)中央安排水利建设投资:10800万元;(2)省安排水利建设投资:4590万元;(3)市本级安排水利建设投资:11550万元;(4)国家商业银行贷款:18000万元。
  第二条萍乡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开发公司是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单位。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内容、规模和现行定额及工程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三条本工程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重大及特大变更财政评审制。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如工程建设资金有节余,则相应减少银行贷款。
  第四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资金审批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二章工程项目资金(财务)核算管理
  第五条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核算实行报帐制管理,即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所产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经济业务事项,经财政业务科室审核,均在市本级会计中心核算管理。
  第六条在建设资金所有权、审批权和使用权三不变的前提下,其现金、银行转帐、汇兑资金结算,往来款项的收付以及日常会计核算监督、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统一由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和承担。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报帐前的原始凭证预审工作。
  (1)预审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具体为:①各项支出是否有正式发票。②审批是否符合本单位审批权限。③审核原始凭证的日期、项目内容、金额、印鉴、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及附件是否完备。④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是否实行政府采购。⑤差旅费开支是否符合现行规定标准。⑥单位津补贴发放标准和福利开支是否符合规定。⑦其它各项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2)对已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清凭证的张数。按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费用报帐单进行填写,一事一单,对于复杂的经济业务可携相关人员共同办理报帐手续。
  第三章工程项目建设拨款及贷款资金管理
  第八条工程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应严格按照《2007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工程项目建设需支付的款项,应先报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条工程项目建设省基建拨款、市本级财政预算内拨款,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设立工程项目专用帐户,在批准的工程项目预算内,拨付工程价款。
  第十条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项目贷款资金是经市政府决定、市人大批准、市财政担保,已纳入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并承担最终贷款本息偿还责任的建设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关于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府办发〔2007〕12号)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萍乡市山岩水利枢纽建设工程中变更和隐蔽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度规定执行,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和手续。工程款支付必须由公司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办理完善的计量或付款手续,填报《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申报审批表》,并经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项目责任领导审批后,办理拨付。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预付款拨付,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其支付的担保条件。工程预付款由施工单位填报预付款的申请表,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预付款担保文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公司技术部门和分管工程项目的领导、监理单位、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人员核准,报工程项目责任领导审签后,办理拨付。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款的拨付。由公司技术部门会同施工单位依照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机构设计编制好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到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以此作为拨付工程进度资金的审批前提条件。依据实际的施工进度,施工单位编制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经公司技术部和分管工程项目的领导、监理单位、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人员核准,报工程项目责任领导审签后,办理拨付。月进度款支付时,如果没有达到工程月进度要求的,暂不予拨付;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业主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应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和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办公室核准。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与施工单位进行的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或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五章其他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备用金(现金)管理。根据现金制度的规定,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和市政府允许发给个人的奖金、福利、劳保及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加强备用金管理责任,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帐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七条银行存款管理,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设存款账户的管理规定,及时、详细地反映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余情况,按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存款户的名称,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序时核算登记。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或转让银行帐户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六章财务管理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八条会计(财政报帐员)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处理财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2)以《会计法》为准则,加强内部制约监督,保证会计工作依法进行。
  (3)参与单位的工程项目招标、合同签订、工程验收等各项经济活动,充分发挥财务会计职能作用。
  (4)搞好财务分析,及时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使用、结存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5)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依法行使监督职责,杜绝挪用,贪污和浪费现象。
  (6)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支票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办理有关票据的领用和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分管(财务)领导职责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加强对财务人员及财务工作的管理,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对财务相关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定和本管理规定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一经发现即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屡次违规即予免职,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按《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对本工程项目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均有权检举。
  第二十一条本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市重点工程监督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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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05]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第434号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药品监管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责任意识,把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以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和强化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做好这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贯彻《条例》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前提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统筹安排,举办《条例》学习班,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药检所和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人员,尽快熟悉掌握《条例》的主要规定,进行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疫苗管理的技术和能力,为更好地适应疫苗监管工作需要奠定基础。
  大力宣传,发动企业和群众了解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有关知识,自觉遵守《条例》要求,参与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是《条例》顺利实施的社会基础和有效保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结合实际,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在2005年6-7月集中安排开展以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批发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宣传普及活动。可以根据条件,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召开座谈会、讨论会、举行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使《条例》的要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促进企业自觉学法守法,为《条例》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资格准入
  《条例》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我局将根据《条例》的规定,于近期制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和我局要求,对辖区内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和申请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认真核查、审查;符合标准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疫苗经营资格;并于2005年年底前将本辖区药品批发企业疫苗经营情况书面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三、切实加强疫苗流通监督管理
  作为对储存、运输有特殊要求的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需要在一定的低温条件下储存、运输才能保证质量。我局将根据《条例》要求,积极配合卫生部制定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2005年下半年适时安排一次疫苗流通的专项检查,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冷链管理状况和疫苗储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督促辖区内药品检验机构抓好有关疫苗检验规定的贯彻实施,完善疫苗检验制度和检测设备,制定和落实好检验计划,为疫苗监管提供有效技术依据。

  四、严格对包装标签的要求
  《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我局正在会同卫生部制定关于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装上标注“免费”字样和“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具体规定。规定发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遵照执行,并在日常监管中严格监督检查。

  五、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制度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重要内容,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我局将根据《条例》规定,积极配合卫生部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具体办法。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配合,按照《条例》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的规定,切实加强预防接种后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各级医疗机构和接种单位在实施预防接种的同时应当严密监测所用疫苗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疫苗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生产的疫苗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

  各地如在执行《条例》中遇到问题或者困难,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府办发〔2006〕114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凉山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系统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凉山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以下简称“州政府呼叫中心”或称“12345”)系统长期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即州长公开电话系统,是政府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将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和网络等多种资源有机整合起来,受理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求助的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是政府联系人民群众,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批评、投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是推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咨询并向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服务窗口;是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适应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宗旨是:政务公开、服务社会。
  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主要任务是:受理人民群众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三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和州政府办公室是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检查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工作。
  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即州信息中心)承担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转交的人民群众来电来信的责任机构。
  第四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工作管理
  第五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是由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
  第六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都要设立公开电话和电子信箱,与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联成网络,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求助、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实事求是、快捷地进行办理和解决,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切实  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第七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须安排人员负责接受、处理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转交的人民群众来电来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处理回复。
  第八条 受理范围:凡涉及供水、供电、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房产、物业管理、移民、交通、旅游、通信、广播电视、城镇规划、物价、工商、质监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人民群众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问题,可采用以下方式得到受理:一是通过电话拨打“12345”短号码,二是编辑手机短信发送到“12345”短信信箱,三是传真到“12345”传真系统,四是编辑电子邮件到“12345州长信箱”;问题的回复视情况采取对来话来信人直接回复或在“中国凉山”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回复的方式。
  第十条 “12345”受理的来电、来信主要分为“求助类”,“意见、建议、批评、投诉类”和“咨询类”。其中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紧急性求助”,“12345”将来电来信直接转接、转交到“110”、“119”、“120”、“122”等单位处理;对“非紧急性求助电话”,“12345”一般将来电来信转接、转交到相关单位处理。对一般性“意见、建议、批评、投诉类”来电、来信根据内容作不同的处理:与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有关的由“12345”将来电、来信转接、转交到相关单位处理;与州政府办公室及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务员个人问题有关的转接、转交到州委、州政府信访局处理。对“咨询类”来电、来信,一般由“12345”直接答复,不能答复的,则将来电、来信转接、转交至相关单位答复。
  第十一条 人民群众提出的商业信息咨询服务要求,“12345”将来电、来信转接到本州相关信息服务台,由相关的信息服务台按规定提供商业性服务;人民群众性提出的气象信息咨询服务要求,“12345”将来电、来信转接、转交到本州“12121气象信息服务台”,由该台按规定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凉山分公司需安排一名人员负责与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联系,以保证通信网络正常运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州政府办公室在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运行中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工作。
  (二)指导和协调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人民群众来电来信工作,定期对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
  (三)受理人民群众对州政府呼叫中心和州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和投诉。
  第十四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即州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即时受理人民群众通过电话、电子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反映的各种问题。
  (三)向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转接、转交交人民群众来电、来信。
  (四)配合州政府呼叫中心、州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督办。
  (五)整理编辑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人民群众来电信息,形成简报供领导参考。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配合相关单位进行专门调研,提出建议,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五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人民群众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并即时办理。
  (二)承办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转交的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回复或作出说明。
  (三)直接参与调查、协调、处理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六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来信、来电办理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服务于全局的高度,依照法律法规亲自抓好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办理工作,对本项工作负总责。对人民群众通过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提出的求助要求和反映属于所辖范围的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即时加以解决。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办理工作,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对上一级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三)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来信、来电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理,对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认真办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受理。凡属受理范围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均登记受理、归类整理。对于政策明确、问题简单的当即答复;对不能答复的一  般性来信、来电,按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职权范围,通过“12345”计算机系统即时将电话、信件转接、转交至相关单位受理;对紧急重大事件的人民群众来信、来电,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报送州政府。属于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团和纪律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向来信、来话人做好解释说明,建议来信、来话人向相关领导机关反映并告知其电话和通信地址。
  第十八条 办理回复。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转接、转交的属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或需参与的来信、来电事项,都要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地进行办理、回复,并将回复结果报送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对情况简单的来信、来电,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来信人。其中对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的求助,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来信人。来信、来电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和政策性较强的问题,根据各部门和单位涉及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原则承诺。凡限期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同时抄送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并向来电、来信人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的负责人要对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转接、转交的来电、来信办理工作把关,并对回复的情况结果、文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根据保密规定和政务公开的原则,将适宜公开的和带有普遍性、政策性、针对性的问题在“中国凉山”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对每一个来电的回复结果提供电话语音自动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编辑信息。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定期整理编辑人民群众来电、来信情况简报,即时反映重要的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值班制度。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白天(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按州政府当前作息时间规定实行有人值班,其余时间实行录音值班的值班制度。其中在录音值班时段人民群众有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系统语音提示来电人转报“110”、“119”、“120”、“122”等系统。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殊单位除外)一般实行正常工作时段值班制,值班时段做到电话有人接,事情有人办,保证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首次受理责任制度。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值班同志在受理人民群众反映事项后,应负责全程跟踪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来信、来话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通报制度。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定期通过简报形式向州政府呼叫中心、州政府办公室、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通报全州办理“12345”来电、来信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奖惩制度。“12345”来电、来信的办理工作采取月度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纳入州政府目标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超限期办理或能办不办的,部门之间回避矛盾、推诿扯皮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媒体公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追究承办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五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投诉等不宜公开的情况,并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值班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时只向反映人本人回复,不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是指面向基层和居民,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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