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25:32  浏览:8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4月7日市政府8届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条 下列范围的用地,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实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租赁: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发生转让、抵押、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用途而应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而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他可实行租赁的土地。
  第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实行租赁。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1年至5年,租金一次付清。
  第六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标准依据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进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
  基准地价调整时,租金标准随之调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测算不同地段土地租金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办理程序:
  用地单位或个人持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材料,向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申请,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使用者(承租人)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八条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租金标准调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
  第十条 承租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内,享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后,租赁合同终止,剩余年期的租金在土地有偿收入中核减。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前60日内向辖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续期手续,除根据需要收回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家租赁土地政策调整外,承租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未申请续期的,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前收回: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可以提前收回的。
  第十三条 提前收回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需要收回的租赁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等情况提前通知承租人。提前收回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地块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支付租金以及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依法收回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的,须办理相关土地登记手续,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六条 凡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拟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在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持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材料,到辖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租赁手续。违反本规定,拒不办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全额上缴市财政,租金总额的10%返回业务部门做业务经费。
  第十八条 各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大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庆政发〔2003〕2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海关总署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施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吕征收进口税办法》、《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依据上述《税率表》制定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
则归类表》予以公布, 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说明:
本表未具体列名的物品,应按以下原则归类:
1、机电物品的主要功能无法确定时,应归入该项物品各项功能可归入的税号中税率最高的税号。
2、税号第2号第9项中,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3、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第2号第9项所列物品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类。
4、若机电物品其主要功能及用途与表中税号第1、2、3相应项中物品相同,则应归入税号1、2、3中征税,否则应归入税号5征税。
5、物品不能按照上述4条归类时,应归入第5税号。
第1号:书报、刊物,教学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避孕用具和药品,食品。免税
101 农作物种子:包括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102 食品
103 经卫生部统一指定的特效药,口蹄疫苗,人用炭疽疫苗,人用炭疽血清,播散性硬化症抗毒疫苗。
104 书报,刊物,乐谱,海图,地图,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教学用原版录音带、录像带,地球仪,解剖模型,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
105 避孕用具,避孕药品。
106 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
第2号: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税率50%
201 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202 棉线,麻线,毛线,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
203 棉、麻、毛、丝、人造、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皮革。
204 各种材料制衣着、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
205 自行车,三轮车,上述车辆配件、附件。
206 各种手表,怀表,秒表及其配件、附件。
207 闹钟,座钟,挂钟,台钟及钟用配件、附件。
208 照像机,电影摄影机,电影放映机,银幕,幻灯机,幻灯片,照像制板机,照像机镜头,放大机,各种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闪光灯泡,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半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三脚架,洗像盒,显影罐及其它照像器材、冲洗设

备和冲洗用化学剂等。
209 电器用具及器材:包括电视接收机,录(放)像机,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及放音机,收录(放)音组合机,电唱机,空气调节器,复印机,其它电器用具(其它税号列名的除外),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210 香水、化装品:包括各种香水,香粉,花露水,化装品及化妆、美容、修指甲专用工具。
第3号:摄像机及其配件、附件。税率100%
第4号:烟、酒。税率200%
401 烟、酒:包括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例如:香烟,雪茄烟,烟丝等;各种内服的酒、健身酒、药酒(只适宜外擦的药酒归入税号第5号)。
第5号: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税率20%
501 医疗器材:包括各类医疗、外科、牙科用仪器、器具;机械治疗、按摩器具;治疗用呼吸器具;矫形器具;夹板及其它骨折用具;人造的人体部分;助听器及为弥补生理缺陷或残疾而穿戴、植入人体内的其它器具;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其它医疗器材,上述器材的配件、
附件。
502 测量、计量用仪器、仪表:包括游标卡尺,分厘卡,精密厚薄规,螺丝牙规,经纬仪,水平仪,平板仪,求积仪,万用曲线尺,绘图仪器,计算尺,显微镜,天平,气压表,万能表,示波器,精密计度、计量器等。
503 药品和制成药品:包括各种治疗及预防用的片、丸、针、粉、膏、剂,各种抗生、抗菌的片、丸、针、粉剂等,水解蛋白素,人造血浆,中成药丸、散、膏、丹、浆、水,各种药用油、药品原料,化学药品。
504 动物药料和香料:柱角(广牛角),蛇颠角,牛黄,猴枣,马宝,牛草结,羊草结,鹿肾,鹿鞭,海狗鞭,蛇胆及其它动物胆,蛇干,龙骨,龟板,墨鱼骨,鹿茸趸,鹿角丝,斑螯,全蝎,蜈蚣,羌虫,彭鱼腮,海龙,海马,海雀,金蝉花,蟾酥,石决明,珍珠粉及其它动物
药料、香料。
505 植物药料和香料:包括豆蔻,豆蔻花,肉豆蔻,砂仁,肉桂,香茅油,丁香,丁香油,咸薄荷,薄荷油,天麻,巴戟,杜仲,炮天雄(炮附子),冰片,梅片,玉桂,琥珀,红花,番红花,霸王花,麻黄,石斛,冬虫草,白花蛇舌草,槟榔。贝母,当归,甘草,茯苓,大黄,
杞子,白芷。北芪(黄芪),党参,沙参。田七(三七)。川莲。沉香,陈皮,珠灵豆,胡茭根,紫草茸,茶辣及其它植物药料、香料。
506 矿物药料:包括辰砂,朱砂,硼砂,雄黄,咸秋石及其它矿物药料。
507 农药:包括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等。
508 饮料:包括茶,咖啡,矿泉水以及其它各种包装的饮料及饮料的浓缩粉、晶、液。
509 补品:鹿茸,西洋参,红参,石柱参,白皮参及各种切割、研磨状的参,其它保健品、补品及其粉、晶、液。
51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包括微型计算机及其外部存储、输入、输出设备和零部件。
511 打字机:包括手动打字机,电动打字机,文字处理机,电传打字机,打字带,及其配件、附件。
512 体育用具:一般体育活动、体操、竞技、游泳及其它户外活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例如:航空、航海模型,健身器具,乒乓球,各种棋类,棋盘,猎枪及子弹等。
513 厨房用具:包括各类炊具、餐具、灶具和厨具,例如:手动绞肉机,菜刀,微波炉,电烤箱,电炉灶,抽排油烟机,洗碗机,电饭煲,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机,煤气灶,煤气点火器,煤油炉等。
514 乐器:包括各类键盘弦乐器、弦乐器、手风琴,管乐器,打击乐器,电声乐器、节拍器,音叉和各种定音管等,上述乐器的配件、附件。
515 各种橡胶、塑胶制品:例如:热水袋,橡胶布、片、管、圈、生胶片,海绵,轮胎,机器带,塑料花卉,有机玻璃制品等。
516 刃具:包括合金刀头,铣刀,麻花钻头,锯片等刀具、刃具。
517 工具:包括各种手提式手动及电动工具,例如:千斤顶,锤子,修表工具,木刨,手锯,斧,凿,钳子,打包机,电钻等。
518 农具:包括农用喷雾器,割草机。园艺剪,镰刀,锄头,铁铲,犁,耙,镐等
519 文化用品:各类书写用具及材料、照相薄,集邮簿,印刷日历,放大镜,绘图用具,绘画用颜料,装订用具,算盘,手摇、电动削铅笔器,电子计算器,电子字典,誊写钢板等其它文化用品。
520 鞋靴:包括各种材料制鞋、靴,鞋面、底、跟,鞋带,鞋油,鞋粉,橡胶及塑胶屐皮等。
521 家俱:包括各种材料制的沙发、组合式家俱、柜、橱、台、桌、椅、床、床垫、坐垫等。
522 杂项制品:包括花卉、苗木,润滑油,油漆,室内装修用品,酒精,旅行箱包,公文包,各类玩具,钓鱼用具,吸尘器,电风扇,电熨斗,地板打腊机,电动剃须刀及电动毛发推剪,吹风机,充电器,电插头,开关,交流电转换器,灯具,电话机,电话传真机,加湿机,家用
地毯洗涤机,电子游戏机,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便携式小型望远镜,眼镜及其配件,洗涤用品,护发用品,发夹,缝纫机,毛衣编织机等;珠宝饰物;艺术品,收藏品和古物。
523 其它未列名物品。



1994年7月1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已经二○○一年九月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



为巩固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徐州市行政审批实施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审批责任的划分

(一)市政府各部门责任

1.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实施审批。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为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每个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应当事先公告。

2.推行政务公开。将每项行政审批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及承办科室、承办人等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和申办对象公开,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3.市政府设立“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称中心),实行行政审批集中式办理,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尚未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实行“窗口式办理”。一个部门(单位)只对外设一个办事窗口,统一受理由本部门负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做到环境整洁,服务规范。

4.各部门内部要制定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审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防止重复审批、多头审批。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当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5.对联合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并负责答复申办对象。主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可以采取召开会审会议、文件会签、发函或走访征求意见等适当方式,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审批事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主办部门的工作。

6.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要制定并落实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提出并落实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责任

1.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2.联合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主动及时与相关部门行政首长协调。如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并由主办部门行政首长签名,如实上报分管市长或市长裁决;进驻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交中心裁决。

3.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制定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组织实施;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和申办对象的投诉。

(三)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经办人责任

1.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严禁违法、违纪审批。

2.提高办事效率。如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如申办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要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申办对象,并及时向申办对象告知办理结果。如申办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3.严守廉政纪律。不得借审批工作之机,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接受申办对象的礼金、礼品、宴请和参加由申办对象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等。

4.提供文明服务。做到着装整洁、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耐心、细致、周到地回答申办对象提出的问题。

二、行政审批的监督

(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审批行为内部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领导人、责任科室,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二)市政府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行为内部约束措施,建立重大审批事项集体决定制度。按照审批、监管分离原则将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分开,由监管人员对审批人员具体经办的审批事项实施监督。部门负责人对审批责任科室和具体经办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三)市监察机关负责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的日常监督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市政府各部门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针对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

(四)市监察机关和各审批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受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对各审批部门或行为人违反审批制度的投诉,并负责核实处理和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真名投诉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并严格保密。

三、行政审批责任的追究

(一)市政府部门责任的追究

1.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2.未按政务公开要求,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承办科室和承办人等,或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式服务的,责令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3.不按规定办理联合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的,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或多次发生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追究

1.所领导的部门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以对抗上级命令论处,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所领导的部门责任不清,互相推诿,违规审批的,以玩忽职守论处,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联合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行政首长未主动与相关部门行政首长沟通协商的,或相关部门行政首长未积极配合的,以贻误工作论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未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投诉两次以上的,以压制批评论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给申办对象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经办人责任的追究

1.未履行审批职责或未按审批程序规范操作,造成申办对象意见较大的,根据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2.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申办对象礼金、礼物、宴请和参加由申办对象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等,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对越权审批或违规审批的,以滥用职权论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一)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