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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26:22  浏览:8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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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8年9月16日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
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北京市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均
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
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
(二)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对家具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验明《营业执照》和产品标
准;
(四)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依据有关规定,与消费者签定家具买卖合同;
(七)产品出售时应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提供有效销售凭证;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要求,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
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
厂厂名和厂址;
(三)明示产品主体材质;
(四)协助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履行三包规定;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丢失有效凭证,但能证明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有三包权利。
第八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
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九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
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
品。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达不到标准要
求的,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
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退货。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因无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
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和样式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
货;有同规格型号、同样式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
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因待修和返厂修理
占用的时间。
第十二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
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包括材料
费和工时费)。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上门提供三包服务;对应修理、更换、
退货的大件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
因家具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生产者应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有效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破产、倒闭、
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
者或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
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十八条 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或生产者未按本规定进
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
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家具产品三包期限
---------------------------------------
| 家具产品名称 | 三包有效期 | 严重质量问题 | 日折旧率 |
|--------|-------|-------------|------|
| 木家具 | 1年 | 断榫断料、部位变形 | 0.1% |
| | | 结构松动、木料生虫 | |
|--------|-------|-------------|------|
| 金属家具 | 1年 | 焊接点断裂 | 0.1% |
|--------|-------|-------------|------|
| 弹簧软床垫 | 1年 | 弹簧刺出、严重塌陷 | 0.05%|
| | | 断 簧 | |
|--------|-------|-------------|------|
| 沙发 | 1年 | 结构松动、构件断裂 | 0.1% |
| | | 座簧塌陷、木料生虫 | |
---------------------------------------



199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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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22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8年7月2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活动,保障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职权,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努力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知识,恪尽职守,勤勉工作,联系群众,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议事和决策水平。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调查、检查、视察等活动;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要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进行审议;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时,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需要表决的议案,应当参加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五条 主任会议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研究制定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适时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做好审议前的准备。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应当在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五日前,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提出下次会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程等事项,预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召集人,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会议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其召集人请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议程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已经通过的会议议程,确需变动的,应当经过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各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

  (五)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

  (六)常务委员会的部分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的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在我省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会议期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秘书长请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公民旁听席。

  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邀请等形式旁听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旁听会议的人数和有关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确定。会议期间,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形式征询旁听人员的意见。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拟定有关议案草案。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向提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可以先交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的情况,由其召集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或者建议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根据提请机关提交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进行审议。

  提请机关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提交前款所列材料,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拟任命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的考试,考试结果在其考察材料中予以说明。

  拟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到会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口头或者书面的个人有关情况介绍。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也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审议议案的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条 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或者分歧意见较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召开联组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采取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付表决。

  第二十一条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下列工作报告:

  (一)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四)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视察组的视察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六)主任会议认为其他应当听取的报告。

  前款所列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达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转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所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视察组的视察报告及其审议意见,一并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也可以接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视察组的视察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义、决定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质 询

  第二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案人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质询结果的报告。

  过半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进一步研究解决质询案提出的问题,并重新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提出调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八章 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法规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 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其解释和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在《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甘肃日报》全文公布。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报请机关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审查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关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依照《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


颁布日期:1995.11.16



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
(1995年11月16日水利部水办[1995]480号通知发布)
为在水利行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
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胜利实现《全国水利发
展“九五”计划》和《全国水利发展2000年至2010年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特
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落实科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1.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教育是立国之
本”、“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英明论断。邓小平同志关于科技教育工作的
一系列论述,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深刻地论述了科
技教育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战略地位,是我们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理
论基础和指导方针。
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水利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科技教育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水利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科技与经济结合、教
育为经济建设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建成了一批接近或相当于国际水
平的重点科学试验和教学点,取得了一批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培养了一定数量的合
格专业人才,初步形成了一支高水平的科技队伍和教师队伍,培训和轮训了相当数
量在职干部,有力地推动了水利改革和发展。
但是应该看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教育是立国之本的思想,科技
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尚未全面落实;许多地方,水利的改革与发展,水利企业
和重大工程建设,还缺乏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内在动力;科研院所和
高等学校运行机制虽然发生了很大变化,活力大为增强,但从总体看,组织结构不
合理、设置重复、力量分散、效益不高的现象依然存在;科技教育为水利改革与发
展服务不够的现象还没有根本解决;职工教育培训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一些
地方、部门对科技教育工作实际支持不够,投入不足的状况尚未改观。这些前进中
的困难和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3.从现在起到21世纪中叶,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关键历史
时期。党中央把水利放到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一位,作为重点加强的基础产
业,对水利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的严峻
挑战和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的国情,水利发展从外延粗放型向内涵
效益型的战略转变已迫在眉睫。为实现这一转变,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水战
略。
实施科教兴水战略,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教育是立国之本
的思想,把科技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强化科技教育意识,提高全行业职
工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水利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把水利改革与发
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实施科教兴水战略,是为水
利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的根本措施和必然抉择。
4.实施科教兴水战略,从现在起到2000年的主要目标是:
(1)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水利科
技教育体制。
(2)水利改革与发展要以科技进步为主要推动力,科技工作要把解决水利发展
实践中的重大问题作为首要任务。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投向经济建设主
战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形成一批科技开发型、科技服务型的企业化实体。
同时,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组织各方面的科技人员进行多学科联合攻关,解决一批
水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中的重大关键问题,使水利科技对水利改革和发展的
贡献率由目前的32%提高到50%左右。
(3)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渗透、改造的重要作用,建立自主开发与技
术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与重大工程建设相结合的新机制,形
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
(4)逐步形成以部属院校为骨干,委、厅培训基地和部外院校组成的水利人才
培训体系。造就一大批跨世纪的水利科技、经营和管理人才,大力提高现有水利队
伍的科技文化素质,使水利职工平均受教育年限由目前的9.3年提高到11.5年。
(5)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科技教育投入体制和投入机制,不断提
高投入强度。
(6)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高尚的品德修养和具有献身精神的科技队
伍和教师队伍,完善思想教育、政策引导、物质奖励、职称评聘和必要的行政督导
相结合的制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造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环境,调动广大
科技人员和教师的积极性,促使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和青年教师脱颖而出。
在此基础上,到2010年,使基本建立的新型水利科技教育体制更加巩固和完善
;实现水利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和水利教育为水利发展的有效服务;全行业职工
的科技文化素质有显著提高;水利行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先进水平的学科保持其
领先地位,有更多的学科赶上国际先进水平,全行业的科技实力和管理水平接近或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传统水利产业得到改造,使水利事业持续发展具备坚实的基础

二、大力推进水利科技进步
5.优先发展防洪减灾技术和水资源的持续合理利用与保护技术。促进水资源统
一规划调度与管理、防洪抗旱、供水、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和水电开发等领域,在
应用高新技术和现代科学手段上有新的突破,为现代水利奠定技术基础。
水利部将在大江大河大湖的泥沙治理、地下工程技术以及农业、工业和城市各
部门的节水技术等方面选择若干重大课题,集中力量,保证经费,重点攻关,为经
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水利支持和保障。
6.应用基础研究要瞄准国家目标和世界科学前沿,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努力
攀登新高峰。责成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教授和各方面科技工作者
在科学论证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若干重点学科的研究。
7.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设计院和企业在科研中的作用,鼓励科研院
所、高等院校、设计院和企业的研究工作相互结合,研究人员、教学人员、设计人
员和企业科技工作者都要深入实际,参加实践,增强为水利发展进行科研的意识。
鼓励各类专业人员相互交流兼职,大力协同,取长补短,合作攻关。创造学术民主
的良好气氛,鼓励科技人员探索新的科学规律,创立新颖的学术观点。
8.软科学研究要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紧密结合起来,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目标,围绕水利行业的实际,积极探索水利改革与发展的规律,加大关于水利运
行机制、水利产业政策、水利经济政策、水利法规和当前水利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
问题的研究力度,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发展和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水利新体制提供宏观决策的科学依据。
9.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是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水利部科技推广部门
,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都要重视以市场为
取向的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建设。当前,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比较成熟的优秀
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10.加速水利信息系统建设。大力推进现代化通信技术、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
术和遥测遥感技术等在水土资源管理、暴雨洪水监测预报、防洪抗旱指挥调度、工
程建设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逐步发展一批以信息、咨询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
。切实搞好水利水电科技书刊和教材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11.进一步开展水利科技扶贫工作。以实用的水利科技成果为欠发达地区的农业
灌溉工程、水电工程、人畜饮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提供科技依托。引导欠发达
地区人民依靠科学技术开发当地资源,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
12.水利企业正在进入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的关键时期,要大力推进水利企业的
科技进步,促进水利企业成为科技开发的主体。努力推动科、工、贸结合,产、学
、研结合,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开发市场前景广阔、附加值高的高
技术产品,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要把增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的机制与活力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作为水利行业现
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13.教育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根本问题,也是关系水利改革与发展
全局的根本问题。水利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实现,最终取决于人的素质,取决于人才
的数量和质量。水利行业必须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同时加大力度,加快
速度培养造就一大批各类高质量人才。要着眼于21世纪,尽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发展需要,专业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年轻一代党政干部、科技人才和企业
家三支宏大的队伍。当前,全行业要认真落实水利部干部工作会议的精神,为全面
实施“四个一”(培养10名部级后备领导干部、100名正司局级后备干部、1000名正
处级后备干部和10000名懂经营、会管理的干部)工程努力工作。
14.全面提高水利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到2000年,全行业应累计培训在职职工
200万人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提高在职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科技水平、
经营管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累计培养20万名大中专毕业生,基本满足行业队伍
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使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从现在的18%提高到25%;通过教育
培训,使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职工的比例,由现在的39%提高到60%以上;基本
扫除50岁以下水利职工中的文盲和半文盲。
在上述培训中,要建立起一支以中高级工为主体,工种岗位配套,技术过硬,
具有较高政治文化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
15.科技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的开拓者,加速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是一项十分紧迫的
战略任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实施“跨世纪科技人才工程”,培养一大批
高水平的水利科技人才,特别是优秀的青年学科带头人。
16.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懂科技、懂经济、懂外语、懂经营、会管理,能率领企业
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年轻一代水利企业家队伍。“九五”期间,重点培养1000名
具有正规本科以上学历和经过实践锻炼的中级经营管理人才,100名具有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和有统揽全局的企业经营战略观念、有遵纪守法品德端正的作风的高级经营
管理人才。
17.切实做好培养选拔优秀青年干部工作。要按德才兼备的要求,坚持以革命化
为前提,把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党校培训、到
“急、难、险、苦”的工作岗位上和环境中经受锻炼、干部交流和岗位轮换等多种
方式,使一大批青年干部尽快成长起来,充实到各级领导岗位上去。
18.努力提高水利高等教育的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支持水利行业中等专业学校
的发展,适当发展水利高等职业教育。加强水利院校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到
本世纪末,重点建设好30个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和一批重点实验室;支持一所
部属高等院校和一批水利学科实施国家“211工程”建设;努力把部管理干部学院办
成水利系统培训轮训在职干部的骨干基地;争取有10所水利中专学校进入全国重点
中专行列;争取有3所水利技工学校进入全国重点技校行列。
四、深化改革,建立新型的水利科技和教育体制
19.水利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调整水利科技系统的结构,分流人员,形成结构
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纵深配置的水利科技开发体系。
水利科技体制改革要贯彻“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稳住一头”的工
作要在深化改革中有重点、分层次进行。水利行业要在开放和竞争的动态过程中,
保持一支由各级财政支持的、精干的、高水平的科研队伍,从事关系水利事业发展
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项目的研究、高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
会公益性研究。各级水利行政部门要从资金、科研手段等方面大力支持“稳住一头
”的工作。
水利行业要放开、搞活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型科研机构
,使其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与经济和水利工程建设结合。这些机构运行要以市场
机制为主。除按竞争机制承担政府的研究开发任务外,主要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研究
开发、建设监理、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使绝大多数技术开
发和技术服务机构,逐步由事业法人变成企业法人。部属科研单位要先行试点,积
极稳妥地推进人才分流,逐步扩大分流比例。各级水行政部门要继续对“放开”的
科研机构给予扶持。水利部计划到2000年完成近100个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国家级计
量认证工作,建立5个部级计量检定中心,为科研单位面向市场提供必要条件。
水利行业的科研项目要实行公平竞争,通过公开招标,专家评议等方式,择优
选择承担单位,实行承担单位法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20.水利教育改革的重点是调整教育结构,改革管理体制,改造传统专业,提高
教育质量,服务水利事业。
调整水利教育结构要在办好学校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发展职工培训与轮训和职
业技术教育,把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放在突出位置。在把好新招职工的学历规
格和品德素质进口关的同时,要使各类职业学校、职工学校、培训中心成为行业补
充新职工和提高在职人员科技文化水平的基地。在全行业严肃认真地推行岗位培训
制度、上岗资格考试和证书制度、继续教育制度。
水利教育要实行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制,加强行业指导与协调,以部属院
校为骨干,充分发挥行业其他院校,为水利行业培养人才的积极性,推动全行业各
类教育的发展。
各级各类水利院校应从水利改革与发展需要出发,加快专业结构调整,现有专
业也要拓宽专业基础和知识面,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力度。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
方法,改造、调整传统的水利专业教学计划,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训练和思想
作风素质的教育养成;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展学生的知识视野,提高学生对市
场经济的适应能力和驾驭能力。职工教育要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
原则。
积极推进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要制定具有行业特点的配套政策
,建立水利类专业奖学金和贷学金。
五、重视科技教育界的精神文明建设
21.努力使科技教育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做到率先垂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树立良
好的科学道德风范,形成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热爱学生、提携青年,用知识报效
祖国,服务人民的氛围。
22.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国情、水情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校管
理,端正教风、学风和校风,提倡师生到社会实践和工程实际中,经风雨、风世面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学水利,干水利,
爱水利,献身水利”。
23.加强科学技术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要通过各种宣传舆论媒介和设施场所,以
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广大群众中普及水利科技知识,增强水的忧患意识,自觉
地支持和参与水利建设,要用现实的、生动的示范办法,帮助人们用科学战胜愚昧
和贫穷。
水利部将制定相应的办法,对采用先进水利技术和对水利科技推广有贡献的广
大农民和边远地区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水利职工,颁发水利科技推广技师的“蓝色证
书”以推动人们把生产、生活导人文明和科学的轨道。
六、多渠道、多层次、大幅度地增加科技和教育投入
24.增加投入是水利科技进步和教育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基
本保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利科技和教育投入机制中,要积极争
取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和差别利率、差别税率、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的支持
;下决心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建立水利科技、教育发展基金;引导、鼓励水利企业
增加科技和教育投入,企业要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企业科技投入应逐步做到占企
业总产值的2%~3%左右;确保重点水利工程的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经费,并从相
应的工程前期费和工程建设费中作出安排。教育投入应以财政拨款为主,要确保水
利教育事业费每年有所增长。
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水利(水电)厅(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从水费、
水资源费、防洪基建费、农业综合开发、水保经费、工程前期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用
于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建立相应的水利科技和教育发展基金。
各水利科研机构、办学单位也要努力增收节支,增加自身对科技和教育的投入
,积极发展科技和教育事业。
25.加强水利行业科研基础设施和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不断增加科研和教育单位
基本建设投入。要认真落实建设国家级和部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仪器和装备所需资
金,以加大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后劲。
七、广泛开展国际科技教育的合作与交流
26.水利行业的国际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要把推进水利领域的科技教育进步,
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水利人才培养服务作为首要目标。针对水利发展需要,
重点加强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合作。继续扩大科研单位、高等院
校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外贸自主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争取自营进出口权,逐步提
高设备、技术出口的水平,增强创汇能力。鼓励有实力的单位在境外创办分支机构
,开展技术贸易。
27.继续拓宽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交流渠道,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和教育合
作与交流的范围,积极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智力成果和资金。可以与国外科研
机构、企业和高等学校共建科研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要为科技和教育工作者,特
别是中青年科技骨干和教育管理骨干出国进修、短期访问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创造
条件。有针对性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改革和加强派出留
学生工作,欢迎留居海外人员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我国水利事业服务。
八、切实加强对科技和教育工作的领导
28.加强对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的领导,是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关键。各单位一
把手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把促进科技教育进步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真正把科教兴
水战略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增强科技教育意识
,善于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思维方法处理问题,提高对现代水利科技教育发展的
领导能力。要少说空话,多办实事,千方百计地增加科技教育的投入。对水利改革
发展中的重要决策,要广泛听取科学家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
主化,这要成为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努力做好广大科技人员和教师
、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对落实各项科技和教育政策、措施的情况经常进行督促
检查;要关心科技人员和教师的生活,努力改善住房条件和工作条件。
水利部将制定和完善科技教育进步的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加强对科技教育进
步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29.实施科教兴水战略,是水利行业的一项历史性任务。要充分发挥各级水利学
会、科学技术协会、教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各部门、各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群众组织在实施科教兴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在全行业掀起科教兴水热潮。
30.部机关各司局,各部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具体办法、措
施,保证科教兴水战略在全行业顺利实施。



文号:[水利部水办[1995]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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