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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名商品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思考/王奇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13:54  浏览:9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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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类案件,搜集证据是第一要务,虽然美欧等许多知名公司在中国都有分支机构,但是仅仅依靠该公司的法务部门很难在第一时间完全查知自己公司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因此可能需要有律师专门为他们处理此类事件,但前提是律师必须要有搜集证据及分析案件的全面能力,另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必需的人脉资源,拥有这些优势,律师方能取代公司的法务部门处理此类问题。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极为迅速,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唯有我们律师用敏锐的洞察力及嗅觉,帮助受到侵权的企业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才会形成律师和企业双赢的局面,而不仅仅靠打侵权官司敛财。这样不仅此类侵权案件会受到企业的委托,得到信任而完成,而且如果企业认为律师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素质及技巧感到满意,那么律师极有可能被企业聘请而成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或者专门律师团队,那样就可以有后续的案源。

企业的知识产权主要指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这些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受到侵犯,这其中包括两类侵权:一种是恶意侵权,另一种是无意侵权。针对第一种情况,我们理应据理力争,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放在首位,搜集充分的证据,整理充分的论据来证明待证事实,以求侵权纠纷得到解决。而针对第二种情况,因为无意侵权的事件往往不被各方当事人所知,所以作为律师应当及时告知企业相关情况并注意搜集证据,然后把这些意见和材料反映给企业,让企业自己裁决。

最后,针对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企业在进行维权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考虑到经济利益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有立足创造名优品牌,注重品牌效应,才能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律师在其中将扮演军师和保镖的双重角色,为企业保驾护航。

法律推展介绍书的制作:
1、基本情况:首先应当把我们的专长和服务内容作简要介绍。
2、客户需求:对客户需求进行准确分析和记录,以充分把握客户心理和实际需要为原则。
3、特色服务:提供一些有别于他人的特色服务,比如反馈意见表、情况分析表、定期顾问
表等。
4、风险控制: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方面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准确评估和预测,并且提供相应
的对策和方案,避免潜在的风险,对遇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并付诸实施。
5、阶段总结:对于服务的企业应当分阶段进行总结,在矛盾纠纷前的萌芽阶段的风险预测,
在矛盾纠纷发生时的解决方案,在矛盾纠纷解决后的综合分析和总结,在后续服务中的跟踪调查和反馈。这些都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以便企业能够据此制定经营策略和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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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8日 财农[2000]151号

国家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我们对1998年颁布实施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抄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
第三条 天保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事业性支出,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和其他补助。
第四条 天保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金,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再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天保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进展情况,下年度天保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安排等情况。
第六条 中央财政安排地方的天保资金,由财政部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天保资金申请报告,审核下拨省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实施方案》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天保资金,由财政部拨给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拨付所属实施单位。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拨的天保资金和地方落实的配套资金,可在《实施方案》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分配标准和资金使用方案,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同时,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时总结,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总结由国家林业局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天保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类债务等。
实施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表式和编报要求编报财务决算和资金分析报告。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的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并通过制定控制标准,明确控制目标,加强检查和考核等措施,实现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森林管护事业费

第十一条 森林管护事业费:是指专项用于保护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森林管护人员经费:是指用于森林管护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
第十三条 实行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的管护人员承包费纳入森林管护人员经费。
第十四条 公务费:是指用于实施单位公务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料费、保险费、养路费、会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
第十五条 设备购置费:是指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区气象监测、资源监测和林政管理等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般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和专用车辆购置费、专用车辆购置附加费等。
第十六条 修缮费:是指用于森林管护单位设备修理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和公房租金;按照国家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第十七条 业务费:是指用于森林管护所需的消耗性费用支出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药剂、材料等。
第十八条 其他费用:是指其他应由森林管护开支的必要费用。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由于木材减产或停产造成实施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条 纳入地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系统内部养老统筹的实施单位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五章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政府经费、公检法司经费、教育经费、医疗卫生补助支出。
第二十二条 政府经费:是指政企合一实施单位承担的政府性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林区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机构等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林区医院、防疫站、卫生所等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 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 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是指专项用于由于木材减产或停产产生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补助以及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支出补助,包括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和一次性安置费。
第二十七条 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实施单位要加强对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物相符。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三十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天保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十三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字〔1998〕350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2005-02-05



教督[2005]1号

  2004年,国家启动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各地认真组织落实,“两基”取得新的进展。有15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过评估验收,确定97个县(市、区)和18个团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我部通过审查认定,这115个县(市、区)、团场达到现阶段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各项要求,其中,有7个省的28个县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薄弱环节,需要复查。

  现将这115个县(市、区)、团场的名单予以公布。希望这些县(市、区)、团场要坚持不懈,继续努力,特别是仍存在薄弱环节的县,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存在的问题,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水平。

  全国第十一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115个)

  山西省 4

  右玉县、大宁县、永和县、方山县

  内蒙古自治区 10

  喀喇沁旗、库伦旗、科尔沁左翼后旗、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突泉县、正镶白旗、凉城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

  黑龙江省 2

  绥滨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江西省 4

  都昌县、寻乌县、横峰县、金溪县

  湖南省 3

  辰溪县、泸溪县、张家界市永定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5

  上林县、阳朔县、临桂县、灌阳县、恭城瑶族自治县、融安县、藤县、蒙山县、东兴市、崇左市江州区、宁明县、田阳县、平果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富川瑶族自治县

  四川省 6

  马边彝族自治县、马尔康县、九寨沟县、炉霍县、乡城县、会东县

  贵州省 15

  盘县、正安县、习水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织金县、纳雍县、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雷山县、平塘县、惠水县、普安县、晴隆县

  云南省 5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云县、绿春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西藏自治区 14

  当雄县、墨竹工卡县、洛隆县、工布江达县、米林县、波密县、贡嘎县、桑日县、曲松县、隆子县、拉孜县、仁布县、康马县、岗巴县

  陕西省 10

  延川县、子长县、富县、定边县、绥德县、汉阴县、白河县、镇安县、柞水县、延长县

  甘肃省 3

  清水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永靖县

  青海省 2

  共和县、都兰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盐池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

  且末县、裕民县、青河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8

  11团、且末支队、东风农场、红旗农场、托云农场、叶城二牧场、51团、78团、79团、拜什墩农场、108团、110团、151团、165团、青河农场、红星二牧场、一牧场、皮山农场

  其中需要复查的县名单(28个)

  江西省 2

  都昌县、寻乌县

  四川省 2

  马边彝族自治县、会东县

  贵州省 7

  盘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织金县、台江县、黎平县、惠水县

  云南省 4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云县、绿春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西藏自治区 7

  贡嘎县、桑日县、曲松县、隆子县、拉孜县、仁布县、岗巴县

  陕西省 4

  定边县、绥德县、镇安县、延长县

  青海省 2

  共和县、都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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