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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小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彭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7:49  浏览:8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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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小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


基本案情:

罗某(男)与胡某(女)于2003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15日,胡某生下一男孩。由于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为此,双方各自要求男孩随自己姓,且各不相让,为此,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胡某排除对其决定男孩姓氏权的妨害。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胡某要求婚生小孩随自己姓,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违法性,也不够成对罗某的侵权,应驳回罗某要求胡某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实践中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一般都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行使,但协商不成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上的积极冲突,即父方与母方都要求小孩随自己姓。对此冲突的解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律适用的精神,法无明文规定者,从习惯。而按照社会现状,婚生小孩有随父姓的习惯,据此,法院可支持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胡某排除对罗某决定小孩的姓氏权的妨害。

评析意见: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行使。我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规定,立法意图是为父母双方协商子女姓氏时提供法律依据。具体决定未成年子女姓氏时,当然要从未成年人的有利成长、方便使用等各方面考虑,同时也要兼顾社会习惯的做法。习惯只有上升到法律才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但考虑到人们的生活情绪与生活的稳定,照顾习惯感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可以参照习惯做法。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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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府〔2010〕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三府[2002]1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三亚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并对储备土地进行综合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台帐和档案,并进行动态更新;


  (三)组织全市储备土地现状调查,对储备土地分区进行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并对需要开发的储备土地进行开发整理,使其具备出让条件;


  (四)根据三亚市的土地供应计划及市储备土地情况编制储备土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交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供应。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三条 建立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主 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成 员: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规划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市林业部门、市审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机构各1名负责人。


  (二)联席会议职责


  土地储备联席会议是市政府土地储备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全市的土地储备及土地运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三亚市土地储备及运营的政策与措施,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2、研究确定三亚市土地征收、收购储备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


  3、协调土地储备工作涉及的财政、发改、银行、审计、规划、建设、法院等部门;


  4、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其它需要研究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1、土地储备联席会议议事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政府提出议题。议题经联席会议主任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就议题内容进行研究并做出工作决定。


  2、涉及土地储备事项,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可向市政府提出议题,议题经联席会议主任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


  3、联席会议的工作意见,属重大事项的,经联席会议主任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属成员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成员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的办事程序办理。


  4、对于一般性议题,联席会议主任认为不需要召开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的,可以直接批示,各成员单位按批示意见执行。


  第四条 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的有效期限为3年。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储备土地总量、储备方式及储备资金来源等内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管理计划、开发整理计划、储备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土地征收和收购计划等。


  第五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以及市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审计。


  第六条 全市当年的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于上年度的11月1日前完成,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储备情况及时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海南省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立台帐和档案,并录入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备份。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以地块为单位建立储备土地的台帐与档案。


  储备土地的台帐是指记录储备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坐标、面积、来源、规划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储备土地入出库情况等内容的簿册。


  储备土地的档案是指关于台帐信息的原始凭证,包括各种批文、权属登记资料、合同、规划意见、测绘图纸、估价报告、入出库登记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三府[2002]152号)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土地,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收回后直接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移交给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储备通知书》;

  (二)市政府批准文件、合同及权属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储备土地的红线图(坐标、面积);


  市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前三项材料后,会同市土地、市住建、市规划、市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确认后进行入库登记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三府[2002]152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征地报批、农用地和林地转用、耕地和林地补充等审批手续,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征收,并按三亚市有关补偿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征地的各项补偿款,完成征收后登记入库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流程如下:







  第十一条 《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三府[2002]152号)第六条第(六)、(七)、(九)项规定中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行政划拨用地,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后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三府[2002]152号)中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在办理入库手续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取得以下材料:


  (一)《土地储备通知书》;


  (二)市政府批准文件及权属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储备土地的红线图(坐标、面积);


  (四)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的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收回闲置两年以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因实施城市规划收回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原则上不给予补偿,但情况特殊需要补偿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三府[2002]152号)第六条第(七)项规定收回的原划拨用地,按相关规定需要解决的企业问题(如职工安置、债务等)所需的费用作为收回土地补偿价格的依据,并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方案送市财政、国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收回。


  第十四条 《三亚市土地储备办法》(三府[2002]152号)第六条第(六)、(九)项规定中通过收购方式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可以根据评估价格来确定收购补偿价格。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收购方案,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协商结果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收购,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第十五条 以评估价格确定收购补偿价格的应根据被收购土地在原用途和利用方式,于收购基准日的一定产权条件下的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收购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参照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或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土地收购、收回具体流程如下: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和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管理可以采取市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采用委托方式管理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受托管理机构直接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对受托管理的储备土地进行转委托。受托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超越委托管理权限范围的任何活动。
委托管理的储备土地在未经市土地储备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发生砍伐树木、挖石取土、乱倒余泥渣土、损坏围网和绿化等破坏储备土地现状行为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并根据《委托管理合同》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委托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提前解除《委托管理合同》,并追究受托管理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严重侵占储备土地情形之一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提前解除《委托管理合同》,并追究受托管理机构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储备土地上发现违章建筑;


  (二)非法利用储备土地从事经营活动;


  (三)不配合储备土地的清理、移交工作;


  (四)其他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储备土地、污染储备土地等严重损害储备土地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为保证储备土地及时出库,《委托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在《委托管理合同》期限届期前,如发生储备土地需要出让或进行市政设施建设等情况时,委托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第二十条 采取自行管理方式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整理包括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清理、场地平整、围网、绿化及树立界桩与标志牌等整理工作。储备土地需要进行整理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整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整理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在50万元以内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自选施工单位,依据工程预算与施工单位签订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报市审计部门审定,以市审计部门审定的结果进行最终结算。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市土地供应计划需要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专业策划顾问公司,结合地块的规划条件对储备土地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策划,策划主要内容包含:地块周边环境的调研、地块项目定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制定、土地上市方案制定以及土地招商策划等,策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策划方案组织土地一级开发。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三条 已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组织开发整理,具备出让条件后方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应。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政府同意土地供应的正式批复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做好储备土地出库准备工作,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土地储备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将储备土地及相关资料移交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储备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同时将出库情况建档造册,并及时更新信息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和能力促创业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和能力促创业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 [2005]35号)和《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我部提出实行五项计划和一
项行动。现将其中两项计划即:《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和《能力促创业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结
合本地实际,落实目标任务,抓好组织实施。请各地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工
作安排报我部培训就业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



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要求,强化下岗失业人员
技能培训,以培训促进再就业,决定在"十一五"期间,面向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城镇技能
再就业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围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和稳定就业需要,通过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职业
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转业转岗所需技能水平,并提供相应的技能鉴定和技能岗位对
接服务,以增强劳动者技能来促进他们更多更好地实现再就业。

  二、目标任务

  (二)2006至2010年5年内,对2000万(每年400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同时,在全国300个城市普遍建立相应机
制,实现再就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的紧密衔接,提高技能岗位对接服务成效。

  三、主要内容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要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进一步密切与用
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使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要根据国家
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提高下岗失业人员
的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发和选定适合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的技能培训项目。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特点和需求,采取日夜校、长短班、送教上门以及远
程培训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和手段,方便其就地就近参加培训。

  (四)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认证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
下岗失业人员,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提供鉴定服务,对其职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
对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要结合生产服务岗位需求和下岗失
业人员特点,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要落实职业技能鉴定
补贴政策。

  (五)做好就业服务,促进技能岗位对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帮助前来求职的下岗
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技能,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信息。要广泛开
展职业指导,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参加培训。
继续实施"技能岗位对接行动",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就业信息、
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服务等工作,改进服务方式,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
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保障措施

  (六)加大工作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
制定专项工作计划,落实目标任务,逐步建立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有机结合,促进下岗失
业人员技能再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将再就业培训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业绩考核,定期进
行督促检查。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工作。

  (七)广泛发动社会,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再就业培训网络。动员社会各方面,包括工会、
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积极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按照"条件公
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社会公示和公布"原则,确定一批社会信誉佳、专业特
色强、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实施再就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引导定点
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实现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有条件
的地区可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技能操作训练和技能鉴定服务。

  (八)完善补贴办法,健全培训效果评价机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各级财政促进再
就业资金中落实培训和鉴定补贴经费,根据培训和鉴定的实际成本,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对
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培训和鉴定补贴。进一步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
果挂钩的机制和办法。要根据培训合格率、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率、就业率以及培训计划落实
情况等对定点机构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

  (九)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图书图画等多种
新闻媒体和介质,广泛宣传各级政府制定的培训就业政策,宣传提高职业技能对促进就业的
重要性,宣传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教育培训机构的经验做法,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
成功实现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引导更多劳动者参加培训,提高技能,实现技能再就业。

能力促创业计划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要求,推动创业培训,以
创业促就业,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 围绕国家发展中小企业促进就业和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需要,广泛发
动社会,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学生、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及社会其他群体开展创业
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和经营能力。同时,通过提供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创业服务,
为劳动者成功开业和带动就业创造更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

  (二)2006至2010年5年内,要对200万(每年40万)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
训结束后3个月内开业成功率达到30%以上,半年内开业成功率达到50%,并实现1人创业
平均带动至少3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成功开业的企业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比率达到80%。
在全国300个城市普遍建立社会化、开放式创业服务体系,实现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
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三)实施创业培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的基本能力。要组织具有资质的教育
培训机构,针对劳动者自身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推广"
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对于有创业意愿但尚未创业的人员,重
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他们创新观念,明确创业目标,掌握创业必
备的专业知识,提高创业的基本能力。对于已开办企业的人员,重点开展企业管理方面的专
业培训,提升其经营管理能力。要广泛采用案例剖析、角色扮演、互动教学、创业者现身说
法等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要积极利用现代培训技术,开发适用于远程教学的
多媒体教学课件,丰富培训的内容和手段。

  (四)提供开业指导,帮助创业者掌握基本的开业技巧。要聘请一批有创业经验的企业家、
经营管理专家以及政府政策部门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指导和服务,使其掌
握基本的开业技巧,并能运用经营策略和国家有关政策。要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和开发一批
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发展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建立项目资源库,及时向创,业者推荐,指
导其制定科学、适用的开业方案,帮助其成功开业。

  (五)搞好创业孵化,提高创业者的实际操作能力。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依托当地
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利用部分关闭破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建设一批相对集中的创业
市场或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帮助其在场(基
地)内完成创业见习,丰富创业体验,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为参与市场竞争,做强做稳做大企
业奠定基础。

  (六)开展融资服务,提高创业者的诚信意识和资金运作能力。要抓紧落实国家有关小额
担保贷款的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贷款。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创业者提供
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要结合信用社区建设,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诚信教育,跟踪了解资金
使用状况。逐步建立创业者诚信档案,提高其诚实守信、按期还贷意识。

  (七)加强跟踪扶持,提高创业者的经营能力。要跟踪了解其所办企业运营和发展状况,
针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其不断提高经营能力,改善
经营状况。要建立创业指导中心或创业者接待中心,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有效服务。要充分
利用咨询热线或网站,为创业者答疑解惑。要支持创业学员自发成立创业者联谊会(或协会),
加强创业交流,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实现共同发展。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作力度,
切实将其作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并从各级财政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
落实创业培训所需经费。要结合地区实际,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强化目标考核和质量监控,
以培训合格率、企业开办率、稳定经营率以及带动就业率等为重点,建立健全科学的创业培
训绩效考评体系。国家创业示范城市和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要率先在提高培训质量、扩大
培训规模、树立培训品牌、实现能力促创业、创业促就业上做出成绩。

  (九)密切部门合作,落实扶持政策。要密切与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经贸以及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合作,加强与企业界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共同搭建面
向创业者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使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享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培训补
贴、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不断改善和优化创业环境。

  (十)抓好队伍建设,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创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一支专业
化的教师队伍。开展SIYB培训的地区,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必须取得劳动保障部和国际劳工
组织共同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要加强创业培训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选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
负责这项工作,并通过举办专业培训、业务考察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其组织管理能力。

  (十一)树立创业典型,引导全民创业。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以及举
办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成果展示活动、编辑创业明星事迹集锦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
各级政府鼓励劳动者创业和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在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的培训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经验,宣传自强自立、奋发图强、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树立
一批在社会上起导向作用的创业标兵,引导和带动更多劳动者走自主创业、能力创业道路,
逐步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全民创业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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